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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财政局权责清单目录(共75项)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71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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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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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六十一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行政处罚对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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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11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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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12行政处罚对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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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13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
(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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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14行政处罚对《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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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15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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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16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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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17行政处罚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28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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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18行政处罚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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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19行政处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中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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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2行政处罚对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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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20行政处罚对监督对象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不如实提供1关资料;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五条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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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21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22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23行政处罚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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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24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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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25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H-
一、
三十七、
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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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预算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预算股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26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H-
一、
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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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预算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预算股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27行政处罚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d-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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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预算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预算股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28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H-
一、
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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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预算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预算股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29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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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3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口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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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30行政处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财政部令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1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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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31行政处罚对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立项责任接受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以及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评估责任接收并审核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占有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所得出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验证责任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处罚,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占有单位有关人员和评估机构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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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32行政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二)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立项责任接受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以及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评估责任接收并审核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占有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所得出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验证责任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处罚,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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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33行政处罚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罚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立项责任接受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以及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评估责任接收并审核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占有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所得出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验证责任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处罚,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评估机构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mH—、
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会计管理《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
2.调查贡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对伪造、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变造会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处罚法》第+
77、二T—、~凭证、会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3.审杳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会计管34行政处罚计账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中辩理由等进行审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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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十、四十理与财与财政监督股编制虚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政监督财务会计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二条股负责人、报告的处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打关单位依法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内设机构负责人罚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时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5行政处罚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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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36行政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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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37行政处罚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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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38行政处罚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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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9行政处罚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中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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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40行政处罚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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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41行政处罚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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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42行政处罚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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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4行政处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口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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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检查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财政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行政处罚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十五、mH—、三43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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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三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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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二条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口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处罚44行政处罚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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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5行政处罚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A)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口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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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行政处罚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制定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mH
一、三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46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七、
三十八、三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
十九、
四十、四十二条iJ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7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舟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瓷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山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吏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三十一、
三十七、
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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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采购法》)(2014修正)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48行政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舶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发布)(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杳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资,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兔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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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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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资股、会计监督股、会计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49行政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主席令第14号)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杳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广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d■■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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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资股、会计监督股、会计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0行政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杳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了,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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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资股、会计监督股、会计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51行政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货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H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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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资股、会计监督股、会计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52行政处罚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行或检瓷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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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资股、会计监督股、会计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53行政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或者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资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H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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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资股、会计监督股、会计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54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中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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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资股、会计监督股、会计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55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H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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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资股、会计监督股、会计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56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贪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F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货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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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资股、会计监督股、会计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57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资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H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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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国资股、会计监督股、会计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局法定代表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及分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领导、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贡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内设机对证据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十八、
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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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三十三条构负责人、会计管58行政强制先行登记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保存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转移证据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理与财政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股负责人5行政处罚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口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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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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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59行政强制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落实处理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强制法》第
十八、
二十四、
二十六、mH、
三十二、三十三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60行政检查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61行政检查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
(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费,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杳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1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会计法》第三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62行政检查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检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税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非税股负责人63行政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64行政检查对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非税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非税股负责人65行政检查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实施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财政监督检查科负责人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66其他职权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监督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八、四十九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67其他职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68行政裁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
(1993)68号)第三十五条.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决策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国资法规发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69其他职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国有资产与政府采购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国采股负责人70其他职权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核《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保障金减免
(一)法院已受理并进入法定程序申请破产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年实发工资人均额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亏损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申请免缴保障金的单位,须在每年4月20日前将〈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残联批准后,予以免缴未获批准的,须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因亏损等原因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持《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缓缴申请,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部门审批后,予以缓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申请缓缴的单位当年只缓一次,最长不超过缓缴期3个月,缓缴期满后必须足额缴纳.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责任对市残联审核的《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事业财务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行政事业股负责人71行政处罚对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利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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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条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72行政处罚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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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条73行政处罚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杳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食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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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条.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74行政处罚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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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条75行政处罚对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
15、
31、
37、
38、
39、
40、42条.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6行政处罚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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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7行政处罚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EQ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杳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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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8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贡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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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9行政处罚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的处罚《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杳责任在调杳或检杳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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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十二条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与财政监督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