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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买卖合同10篇工矿产品买卖合同1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O本合同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数量第二条产品价格以及价款的结算方式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第四条出卖人交货的时间、买受人的提货方式以及运输方式和运费负担第五条验收方法以及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第六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出卖人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直接损失费用第七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2、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逾期货款部分的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甲方乙方年月日签订于济南工矿产品买卖合同3订立合同双方买受人(全称)出卖人(全称)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期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投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定及计算方法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或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元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得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资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分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售费超过原定标准购,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核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合同范本《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贷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同规定.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提出异议.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贷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相关的合同范本・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英文版买卖合同•标准商品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车辆汽车买卖合同.水果买卖合同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随,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贷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和运输部门的罚款.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工矿产品买卖合同4出买人买受人第一条
1、标的
2、数量
3、价款
4、交(提)货时间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质量标准: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O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O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第五条随机的必备、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O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O出卖人受买人出卖人(章)受买人(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工矿产品买卖合同5订立合同双方买受人(全称)出卖人(全称)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一)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合理的安排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A)(买受人如果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在一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的产品质量下降的
3、运输方式o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O(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不得提出异议.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的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出卖人的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掉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掉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本合同自—年—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银行(如经公正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买受人(章)出卖人(章)法案代表人法案代表人委任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由口编:邮编:年—月—日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6供方地ilt: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需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质量、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产品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五、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七、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八、随机配件、备品、工具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担保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于—年—月一日在—签订;有效期限: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供方单位名称(公章)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帐号电话年一月—日需方单位名称(公章)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帐号电话年—月—日工矿产品买卖合同7订立合同双方买受人(全称)出卖人(全称):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验收方法_O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产品的数量O.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O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产品的交货单位O.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运输方式o.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O(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续;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招待仲裁等)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贷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受买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本合同自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买受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由口编出卖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由口编年月日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8供方―合同编号需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的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担保H、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供方需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章)电话电话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电报挂号电报挂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工矿产品买卖合同9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供方需方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条款,以咨共同遵守
一、产品情况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三、数量
(一)数量单位
(二)包装货计价重量含包装不含包装
(三)决定交付数量的时间、地点注允许%正负尾差/合理镑差/在途自然增减量,计算方法
(四)过与不足数量的计价
四、随货单证(注主要是保证产品交易合法性方面的单证)
五、质保期、售后服务
六、交货条款
(一)交货期限
(二)迟延交货
(三)提前交货
(四)交货地点
(五)交货通知
七、运输条款
八、包装条款
(一)内包装
(二)内外包装填塞物
(三)外包装
(四)装运标记
(五)吱头
九、付款条件供方应在内向需方支付全部货款,但在支付货款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十、检验条款
(一)检验标准
(二)检验方法
(三)检验地点
(四)检验单位、时间、内容,异议时间
十一、违约责任
(一)
1、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额的%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2、供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货金额的%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视为供方不能如约交货,则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特此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如包含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则该货物并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任何第三人均不能根据知识产权对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或主张供方违反本条款的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元
(三)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质保条款和索赔条款的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但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买方有权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赔偿数额
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2、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3、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四)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若外商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买方可要求卖方承担外商的索赔,或按前款规定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买方有权依外商索赔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赔偿数额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偿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诉讼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双方日后可再行协商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视情况选择适用)合同传真件视同正本,具有法律效力供方需方住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工矿产品买卖合同10甲方(买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卖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O.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产品的数量O.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o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产品的交货单位O.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⑶甲方自提自运.运输方式o.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验收方法.验收时间;.验收手段;.验收标准;.由负责验收和检验;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第十二条通知.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2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第十三条担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十四条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其他.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合同自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其他O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本合同自一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年—月—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一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购货单位(甲方)(公章)供货单位(乙方)(公章)代表人代表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一年—月—日一年—月—日工矿产品买卖合同2合同编号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过自愿、平等协商,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