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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联系方式行政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证明事项告知书按照《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农业农村部门就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有关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根据设定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主管部门对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
2、繁制种条件、检验条件情况说明(设备型号、性能、数量清单)
3、技术人员及监管人员资格证明
4、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5、生产设施(房屋、蚕场)情况说明,并附以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蚕场具体位置说明
6、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提交材料的要求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农业农村部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二、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六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第十七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2.否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机关盘锦市农业农村局(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