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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后期管理及退出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公租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一定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出租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本细则中所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城市公租房乡镇干部周转房、卫生周转房、教师周转房、牧场公租房由主管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实施第三条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精神,统筹负责全县住房保障项目资金申报、资金分配、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管理、后期验收备案、产权办理、统计上报及年度考核等工作第四条组织、纪委监委、住建、审计、教科、卫健、发改、公安、自然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市监、富民安居办、畜牧等部门及哈拉布拉镇和各社区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本细则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县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若父母名下存在住房不予保障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严格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进行保障,若因嵌入式要求与选房发生冲突告知申请人更换房源,拒不更换房源的直接取消保障资格且5年内不再保障第七章年度审核第三十二条哈拉布拉镇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年度审核,原则上年审时间在每年9月至10月进行第三十三条对居住人及家属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扩大审查范围,延伸至申请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第三十四条对因住房、收入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进行清退第三十五条年审对历史分配房源不符合嵌入式居住要求的,进行汇总统计,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哈拉布拉镇组织各社区制定调整方案,并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会议通过的书面告知居住人,若居住人不予配合的进行清退且5年内不再保障第八章运营管理第三十六条乡镇(场)干部周转房、卫生周转房、教师周转房、牧场公租房由各主管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制定分配方案住建局负责城镇公租房的建设、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和产权办理负责提供当年分配房源信息城镇公租房的分配及后期维修管理由哈拉布拉镇负责第三十七条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哈拉布拉镇收缴,按照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租金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管理等第三十八条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住房保障办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第三十九条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哈拉布拉镇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终止其住房保障,承租人应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或申请续签合同,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住房保障的情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申请人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哈拉布拉镇申请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记入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管理档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的成年家庭成员本细则所称出租人,是指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一致的,自实行之日起按本细则执行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域内无私有产权房屋(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自有住房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退伍军人不受收入限制(特殊专业人才的认定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哈拉布拉镇常住户籍满2年;.享受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在县城内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车辆不超过1万元市场价值、个体经营注册资金不超过2万元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成员常住户籍满3年(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满3年,其他成员迁入本县城镇户籍满1年以上);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民政局每年度核准发布(低收入家庭收入资格认定由社区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实际走访和调查结果进行初审,县民政局审核确定),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标准,暂按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nooo元以下确定;.在本县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按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确定;.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车辆不超过1万元市场价值、个体经营注册资金不超过2万元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新招录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公益性工作岗位、国有企业,原则上由县委组织部、人社局、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在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保障的情况下,有剩余公租房可调剂解决新招录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乡镇(场)新就业职工在工作所在乡镇(场)进行申请,由乡镇(场)干部周转房进行保障,不予受理申请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居住5年以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5年以上(用人单位为企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家庭收入资格认定由社区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实际走访和调查结果进行初审,县民政局审核确定);.在本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产权房屋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通常指的是外地来本地城市打工的人员一般泛指建筑行业、搬运行业等技术含量低、体力劳动为主的从业人员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本县城镇内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在本县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第三章申请审核第十三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求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要求:.申请人可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社区申请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要求.新就业职工申请、受理、审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将审核通过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住房保障办进行房源申请;.申请人出现拖欠房租、暖气费、物业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或因收入变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由用人单位牵头负责整改或清退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说明;.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务合同等收入证明;.哈拉布拉镇居民低保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家庭提供);.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务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申请人需在户籍所在地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填报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亲属信息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受理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交申请资料,社区收集、汇总后资料齐全的,上报哈拉布拉镇人民政府;资料不齐的,由申请人补充完善后上报申请人为当地城镇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为非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向现居住地社区提交申请资料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受理及资料收集,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居住所在社区进行初审初审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低收入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制定初步方案,向社会公示7日后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初步方案一并上报哈拉布拉镇人民政府复审哈拉布拉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社会公示7日后将复审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后,组织民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监、人社、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富民安居等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后将审核结果及分配方案在政府公众网上及电视台进行公示7日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居住情况、户籍情况、购置车辆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低收入家庭车辆不超过1万元;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市监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投资开办企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超过2万元;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享受财政聘用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各金融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存款、有价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审核认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缴纳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富民安居办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无参加农村富民安居房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各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不动产、收入、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情况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如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公示经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核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诉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式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拟配租意见,审核后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1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予以配租(独生子女按1人计算);.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低收入家庭楼房按
1.4元/月/肝,平房按
1.0元/月/皿;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为楼房按
3.5元/月/w,平房按
2.0元/月/nf;第十八条租赁住房补贴.租赁补贴为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及轮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补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以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按1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1人计算);.单人1户者按2人标准补贴2人户家庭按
2.5人标准补贴,3人户(含)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每户使用建筑面积50平方米;.补贴租金每季度发放一次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租金补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计算方式1人/户,5元/月X15m2Xl.5Xl.33(系数)-150元/月;2人/户,5元/月义1511)2X
2.5X
1.07(系数)比200元/月;3人/户及以上,5元/月X15H12X3X
1.H(系数)心250元/月第五章轮候配租第十九条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情况,向各社区发布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数量,社区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应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经公示30日内无异议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报送哈拉布拉镇人民政府;哈拉布拉镇人民政府收到报送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各社区于每季度末10日内将全部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有异议的,应退回社区进行重新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原因第二十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社区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第二十一条对确定配租申请家庭和个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分组,并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组内轮候批次,同一批次内顺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本轮候批次内可优先申请配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三级以上残疾人、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和见义勇为人员、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其他急需要救助的对象第二十三条对轮候到位的家庭和个人,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保障家庭申请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裕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裕民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予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第二十四条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应取消其轮候资格,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六章分配原则第二十五条可分配房源70%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剩余30%用于解决新就业职工、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低收入家庭申请若低于总房源70%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后剩余房源可用于解决新就业职工、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第二十六条退休人员不属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保障范围第二十七条乡镇(场)工作及务工人员不在城市公租房保障范围第二十八条因离异造成房屋产权分割的,若时间在5年内的,不符合保障条件第二十九条乡镇(场)低保在申请时不属于低保家庭保障范围第三十条35岁以下未婚的申请人,在以低保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时,以父母、申请人共同进行申请,不得单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