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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1.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
(2014)9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田家庵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兽医
四、申请条件
1、为安徽省户籍
2、1996年12月6日之前,在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
4.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条件田家庵区范围内切实存在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服务流程.举报人通过电话、网络、邮件或到办公场所反应违法行为;.田区畜牧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并向举报人回复相关情况
六、办理时限无规定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兽药经营许可证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承办机构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经营兽药的机构
四、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
2、法人身份证影印件(1份,需查原件)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影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需查原件)
4、《兽药GSP现场验收报告》原件(1份)
5、兽药GSP现场验收整改报告(如验收无缺陷项,则不需要该整改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兽药经营单位或个人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区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申请书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合格的,由受理窗口将其检查的申请书和资料报送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列入受理目录,并下达兽药GSP现场检查通知,对申请兽药经营者逐个实施检查验收,审查合格的,审批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申报资料退回初审单位,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回复不合格原因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3、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七、办理时限无规定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三服务对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四、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Ho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无规定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动物诊疗许可证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承办机构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四、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构(系指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工作;
3、由乡镇及以上机构聘用;
4、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岗位上直接从事兽医工作满1年(含1年);
5、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6、农民身份;
7、未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职;
8、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承诺书
4、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取证材料登记表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5、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6、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7、证人承诺书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
3、发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工商注册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七、办理时限无规定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服务指南(依申请类)一\办理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二、承办机构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出售、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机构
四、申请条件
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
①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③临床检查健康;
④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⑤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
①来自非封锁区;
②临床检查健康;
③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
①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②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③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④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⑤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
①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②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③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屠宰场(厂、点)的动物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屠宰全程检疫符合
①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②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③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
2、养殖档案(防疫档案)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4、需要实验室检测的需提供实验室抗体检测报告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检疫
3、出证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师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或产品B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相关动物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办理时限无规定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
8、证人证词
9、调查笔录
10、县、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身份和教龄认定核实表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2、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3、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认定办公室将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4、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同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
5、审批备案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补助发放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按时将《新增到龄领取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人员情况明细表》送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卡发放
七、办理时限无规定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
2.畜牧技术推广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二、承办机构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无
五、服务流程.申请人通过电话、网络、邮件或到办公场所提出技术服务请求;2中心受理请求,并根据情况进行及时解答、办理;安排专家到现场考察指导;根据共性需求,不定期开展畜牧技术培训会和观摩会;
3.对申请人员进行跟踪回访,及时帮助其解决畜牧生产、防疫难题;
六、办理时限无规定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
3.生猪私屠滥宰整治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X办理依据《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条件田家庵区范围内切实存在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五、服务流程L举报人通过电话、网络、邮件或到办公场所反应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田区畜牧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情况.对私宰点依法进行取缔,并向举报人回复相关情况
六、办理时限无规定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田家庵区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