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1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罗甸县企业设立后经营许可目录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1权限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科技局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县工信局3汽车加汽站审批与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黔南商粮发
(2015)48号《关于下放汽车加气站审批权限工作的通知》从2015年5月1日起,授权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汽车加气站建设审批,颁发《黔南州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具体内容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对汽车加气站进行建设审批(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预审、公示、公告;对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颁发《黔南州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
(二)开展对辖区汽车加气站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经营许可变更、原址改扩建、迁建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管理
(三)对辖区汽车加气站进行年检工作《黔南州“十二五”期间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汽车加气站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立项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县工信局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n第三帛五条国建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47食品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8药品经营许可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9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35项县公安局50旅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县公安局5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县(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县公安局5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县公安局5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县公安局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5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州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黔南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县公安局55权限内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县公安局56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县公安局57动物诊疗的许可《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农村工作局58兽药经营许可《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县农村工作局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59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许可《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农村工作局60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农村工作局61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资格许可审批(承接)《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放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单位培训资格许可的批复》黔南府函
(2016)224号县农村工作局62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1993年第1号令,国务院2013年修订)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1项下放县农村工作局63生鲜乳收购许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发布)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县农村工作局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6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5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州政府令第27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
(一)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市政行业(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乙级以上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汽车加气站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黔南州汽车加气站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报单位与有资质的燃气气源企业签订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书(包括燃气运输工具、方式的约定)
(三)县级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的选址预审意见
(四)县级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
(五)县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消防大队的选址意见
(七)县级安监部门的选址意见4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审核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黔南州商务和粮食局关于下放(委托)拍卖企业审批权限工作的通知(黔南商粮发
[2015]49号)
一、下放时间和范围从2015年5月1日起,委托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拍卖企业设立审批,发放《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二、下放具体内容
(一)依法行使对拍卖企业设立进行审批;
(二)开展对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经营许可证书变更等事项的审批及管理;
(三)对拍卖企业设立审批进行年检工作《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拍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工信局5权限内养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民政局6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许可《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县财政局7人力资源市《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n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必备的设施;
(三)有与组织形式、经营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场服务许可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12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开办资金证明;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8劳务派遣服务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对本区域内测绘资质丙、丁级进行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10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许可证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县国土资源管理局1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罗甸县环境保护局12港口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县地方海事处13权限内港口理货业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县地方海事处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1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16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17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18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县水务局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但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19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县水务局20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县水务局21权限内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县文化和旅游局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2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县文化和旅游局23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文化和旅游局24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县文化和旅游局25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许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文化和旅游局26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县文化和旅游局27出版物零售单位业务许可《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县文化和旅游局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2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县文化和旅游局29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县文化和旅游局30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审批《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县文化和旅游局3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文化和旅游局32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批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县文化和旅游局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6号)下放第27项33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
[2016]12号)
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代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6医疗机构设置、变更、注销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备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37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下放第10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8放射诊疗许可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5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9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卫生许可《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下放目录第20项,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卫生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40放射诊疗许可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5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41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林业局42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发布)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县林业局43权限内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县林业局44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18条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流转县林业局4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林业局46食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