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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铁路专用线合作协议篇1甲方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有偿使用甲方的铁路专用线,并以甲方的名义到达钢材为更好地合作与明确双方职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提供场地、装卸车以及与火车站进行专用线交接车有偿服务,并负责材料代收、代保、代发,综合服务费计价:每节车皮收取1360元(钢材单件重量不超12吨)
2、结算方式月底按双方已签证到达的车皮数量和发出材料量为结算依据,每月25日结算一次,甲方收款后开具税务发票
3、车皮到达后,甲方提供优质的装卸车服务,乙方应在日内清空卸在甲方货场内的钢材超过日,甲方将根据货场的实际情况,有权拒绝乙方车皮进入甲方专用线同时,按货场内乙方钢材的实际吨位元/吨每天收取场地费
4、乙方在计划车皮发出前,应及时将车皮号通知甲方,便于甲方与火车站交接,安排货位及组织卸车
5、乙方发货时要提前通知甲方发货规格、数量、收货人、货物到达目的地及联系方式
6、乙方应派专人负责与甲方相关人员办理各类到达、签证业务并按协议要求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7、甲方铁路专用线如遇政策性调整或乙方终止钢材到达,均应提前20天通知对方,结清相关费用,同时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对方损失及如期利润
8、乙方经铁路发运到甲方的货物按甲方要求填写铁路货物运单具体格式如下到站马鞍山专用线中国十七冶材料公司收货人:中国十七冶材料公司专用线(xxx公司)
9、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由马鞍山市仲裁委进行仲裁
10、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11、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章)—年月日铁路专用线合作协议篇2合同编号出质人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甲方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质押给乙方,作为的担保商标图样
二、根据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该商标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元
三、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
五、质押期限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质押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将质押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转让费不得低于该商标的评估价值无论转让或许可,甲方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费都应当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七、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债务,乙方有权将质押商标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八、其他事项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