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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政策原文: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出台后,之前由于老版《办法》对相应的特殊情况没有充分考虑而造成的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存在做法不尽一致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各地检验检疫部门统一执法监管
4、变化四优化备案管理,严格准入门槛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优化了备案过程中的进口商资料提交方式,不在拘泥于传统的提交方式;对备案提交的部分材料不再必须要求副本,提交复制件即可;明确规定了授权机构公告备案信息的时限: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另外,新版《办法》调整了进口商的备案申请时间,由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修改至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进行备案申请这一点需要进口企业特别关注,新版《办法》严格了准入门槛未经备案进口,无法整改(因为明确了进口前进行备案申请),只能退运或销毁
5、变化五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惩罚力度相对于老版《办法》法律责任不够清晰、法律和处罚条款模糊,处罚上限偏低的情况,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生产者、进口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等监管对象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和处罚条款;相应的处罚上限和惩罚力度也有比较明显的提升,部分引用的处罚条款中甚至有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日期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第八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能效检测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九条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能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一条进境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第十二条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第十三条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第十四条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能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第十五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第十九条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授权机构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第二十一条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依据《中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H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内容解读《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推广高效节能产品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2月29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进行修订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颁布时间2004年8月13日实施时间2005年3月1日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17号修订后发布时间2016年2月29日修订版实施时间2016年6月1日修订版发布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6年)第35号
1、变化一扩大法律支撑明确监管职责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增加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细化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职责一从老版中的检查、核实明确细化到新版中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在新增法规的要求和支撑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仅要在口岸上进行能效产品的入境验证,还要对相关产品进行属地监管和后续监督,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进口企业不能像以前一样,在口岸上通关结束就万事大吉,还需要配合属地检验检疫部门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2、变化二信息互联互通纳入信用管理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同时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如果发生蓄意、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后续相关产品的进口,甚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
3、变化三增加豁免选项统一执法监管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进口企业需求实际,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科研测试所需产品、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等多个豁免条款符合条款就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其中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这两个条款是以往进口企业诉求最多,矛盾最突出的情形,这些豁免条款将极大便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新版《办法》豁免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