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幼儿园消防设施及器材维护管理规定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幼儿园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企业,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将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每日应对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专人管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5、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6、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对锈蚀严重、压力不足、干粉结块的灭火器送具备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7、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8、因扑救本幼儿园或友邻幼儿园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教研室,及时补充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