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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动火审批制度分级动火制度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动火审批程序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需提前审批,最长批准时间为三天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需提前审批,最长批准时间为三天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需提前审批,最长批准时间为七天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
1、在禁火区所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赤热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工人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2、申请动火部门,应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动火中的各项动火安全措施预案,方可申请动火
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区域变更的,都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申请表中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全面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监护人有权拒绝动火
7、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开具“动火证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1、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相关班组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2、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烘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烘瓶与氧气瓶应距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3、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以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经综合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动火
5、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
6、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块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7、乙烘瓶和氧气瓶必须严格按规定存放
8、动火结束后,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安排清理彻底,以防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