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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布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滁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椒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第四条零售点布局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坚持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按需布局、动态平衡,坚持优化人口密集老城区、发展人口增长新城区,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第五条全椒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采取“市场单元数量上限+间距”的调控模式,以城市商圈、新区新城、农村乡镇为基础分别对应划分出若干市场单元划分出的市场单元依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测算出零售点数量上限,报滁州市烟草专卖局备案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示第六条下列区域设置零售点,采取数量、间距相结合的调控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区街道、乡镇街道、公路沿线新设零售点,与周边已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分别不少于100米、50米、500米;
(二)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所在地,按每满2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3个;
(三)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一楼商用门面(一楼非商用门面及二楼以上场所除外),按每满5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3个;居民小区一楼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按所处路段相应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类专业性市场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摊位总数在200户以下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五)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内部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外围消费者可自由通行区域或非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内部经营场所,按照人口每达到1000人左右设置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3个,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八)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20米;
(九)施工工期在2年以上的建筑工地,经营场所固定在工地内住宿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本条各项所述现有零售点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零售点数量、间距的限制,其他要求不变
(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国有控股加油(气)站便利店;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政策性因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幼儿园出入口50米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持证人主动注销后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申请新办的;
(四)通过安徽省烟草公司滁州市公司评审认定,仅经营雪茄烟的专营店;
(五)城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业态为烟酒商店、超市、便利店的;
(六)设有专门的卷烟售卖区,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或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茶楼、KTV、酒吧、浴场;
(七)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自然人死亡,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1个月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放宽许可准入条件的情形上述情形予以放宽政策领取许可证的,若查实非申请人本人经营或改变准予许可条件,发证机关将依法收回许可证第八条属于下列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经核查为本人独立经营(须驻店经营,不得变更、转租、雇佣、合伙、挂名经营等),并能够提供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首次申领许可证的,给予零售点间距标准放宽曾享受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办证倾斜政策的,不降低零售点间距标准
(一)持有三级以上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零售点间距标准可降低30%;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六级以上残疾军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不受零售点间距标准限制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集装箱、流动摊点、活动板房或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迂建筑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四)幼儿园内及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
(五)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成年人活动集中的场所;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A)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农药、化肥、药品、油漆、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九)主营学生用品、玩具用品、游乐竞技、托管培训等主要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基于安全、环境等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童装、美容美发、按摩健身、中介服务、物流寄递、家居服装、五金交电、音像器乐、数码家电、家具家装、医药器械、文化体育、钟表珠宝、废品回收、仪器仪表、广告文印、图书文娱、彩票销售、农资农具、花卉水果、修理修配、婚丧祭祀、糕点饮品、生鲜干货、小吃烧烤等;
(十一)经营场所不具备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十二)营业执照核定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
(十三)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场所第十条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许可证且正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非因准予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回的情形,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第十一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经营场所”是指主体结构由砖瓦、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与住所之间相独立或用固定墙体物理隔断,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相符,有准确的门牌地址,且内部设置有专门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各类学校;
(三)“校(园)出入口”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含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四)“营业面积”是指对消费者开放,供消费者使用的平层场所面积,不包含仓储、办公、住宿、生活、楼梯等配套功能区域面积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全椒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公布实施的《滁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滁烟法
(2022)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