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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其工资计算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约定试用期的,其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按照员工派遣单位的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报酬
(四)公司及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至少每月向派遣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五)公司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派遣员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公司和用工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费用
二、付薪时间及方式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时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执行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也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代发,员工可以向公司或用工单位查询当月工资明细
三、计发办法
(一)公司根据用工单位工资制度、派遣协议的规定及客户提供的月度考勤、考核情况等核算员工工资派遣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派遣员工在工作日加班的,应优先安排调休,如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特殊工时的工资用工单位经当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派遣员工的工资按照用工单位的薪酬制度执行
五、特殊情况的工资
(一)因派遣员工过错造成用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工单位提前书面告知公司,公司将扣除原因及数额告知派遣员工本人后,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经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额的,公司可在职工离职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派遣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清偿又不依法提出权利救济的,公司可从其离职时领取的各项货币性待遇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