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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教育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等法律法规,制定我校食品安全制度
(一)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我校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二)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幼儿园)领导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四)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六)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七)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八)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九)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十)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十一)与食堂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十二)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十三)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门报告
(十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十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十七)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十八)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十九)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二十)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
(二十一)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十二)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严格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十三)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十四)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口口口O
(二十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口口口O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二十六)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由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二十七)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二十八)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二十九)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十)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三十一)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三十二)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