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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会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教学需要和生均经费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支付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区教育主管部门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学校总务处设置会计室,是学校会计活动的分管部门;会计室设置报账员一名是会计室的负责人,另设置出纳员一名,资产管理员一名(可兼任)第四条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第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七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八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九条学校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第十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十三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十四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十八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十六条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