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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生安全保护协议书学校**市**中学(以下简称甲方)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学生(被监护人)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保护,确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明确职责,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12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与学生实际,甲乙双方就共同合作做好乙方的被监护人的安全保护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职责
1、甲方对学生负有教育与管理的责任
2、乙方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的责任
3、甲乙双方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和遵纪守法教育的责任
4、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学生的上学与放学时间,如学生未按时回家乙方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乙方必须为学生的上学、放学路途提供安全的交通方式,并予于有效的监护,对学生的路途安全负责
5、学生参加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甲方有义务协助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二、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甲方或第三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学校对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不当,存在安全隐患的(已经采取了封闭措施或增设了警示标志的除外);
3、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4、学校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5、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责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制止的;
6、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安全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7、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8、学校知道教职员患有不适宜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9、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有疏漏,导致学生受到社会闲杂人员伤害的;
10、学校组织教育部门规定项目之外的有风险性的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尽下列义务
(1)风险告知义务;
(2)自愿参加原则;
(3)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4)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制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5)对活动过程进行监视、指导未尽到有关义务时,视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甲方在安全责任方面有其他过错情形的
三、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乙方或第三人承担责任
1、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发生的;学生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的;学生攀爬校内建筑、围墙、树木等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的;学生违禁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
2、违反教室、宿舍和其他场所管理中消防、用电的规定,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工具,引发火灾或触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3、学生放学后、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在校外或者学生自行滞留校内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4、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适当救护措施的;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学校处置并无不当的;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
5、在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组织工作上无过错的或学生自行参加有关风险性活动的;
6、学生到卫生状况不良的私人摊点购买食物,造成食物中毒的;学生因酗酒、吸烟、参与打架斗殴等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违反学校规定下河(长江、水塘等)洗澡、游泳的;
7、学生上下学乘坐农用车或其他的不合法客运车辆或搭乘超载车辆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的;
8、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他情形或其他非学校过错原因的意外事故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心理疾病情况O学校应采取的保护措施与需要限止学生进行的活动如果学校未能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要对因些所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属下列情况的应当由乙方承担责任:
(1)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心理疾病,学生监护人未告知的;
(2)虽已告知,但学校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而事故仍发生的;
五、有关学生安全的其他事项
六、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甲方学校学习期间如学生有中途转学、借读等原因离开学校自然终止
3、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市**中学(公章)乙方(签字)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理人(签字)甲方地址**市开发区**市**中学乙方地址甲方联系人(班主任)乙方联系人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本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