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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公益诉讼的起源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我国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依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古罗马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由市民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虽在古罗马就已存在,但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随着高科技的快速进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被不断重视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全部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我国机关代表我国,以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我国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文的公益诉讼是广义的公益诉讼1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我国机关代表我国,以我国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们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检察机关代表我国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恳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与分类
1、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爱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和公正2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肯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可把侵害公共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随着社会的进展,人的自身素养的提高,每一个社会个体不仅仅关怀自身认,对胜诉后的公益诉讼原告予以重奖,也会促使产生为自己直接获得嘉奖而诉讼的动机但即便如此,只要这种动机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就应赐予嘉奖和支持针对公民照旧不愿或不敢提起诉讼,可实行鼓舞或嘉奖原告和严峻打击报复原告行为等措施,前者如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法律救济猎取律师的免费代理,享受被告罚金中肯定比例的金额等,后者如对打击报复者赐予行政处分、行政惩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定位,应全面提升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不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而且还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包括消极行政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同时使人民检察院拥有民事诉权,监督民事实体法的实施,防止因民事权利的滥用而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从而真正起到宪法赐予的我国特地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实行手段,防止滥诉公益诉讼不要求起诉人对被诉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只要有大致的威逼存在就可以这样一来,法院会应接不暇此外,公益起诉还有可能成为某些别有专心者报复陷害和拖累被告的手段针对原告滥用诉权,要求原告起诉时,应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并提出基本的、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严把立案关对有意捏造事实,进行虚假告发,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礼赔礼、赔偿被告因应诉讼遭到的损失及对原告进行巨额罚款,构成犯罪的,应担当严峻的刑罚等
五、结论总之,公益诉讼的产生是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们追求公正正义、司法体制进展的结果公益诉讼建立在传统诉讼基础之上,作为一种程序法上的诉权,是保障宪法权利更广泛、更深层次的爱护手段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诉权的深化,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进而增加法治观念,从而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构建中国应在经济高速进展、社会结构转型、工商业快速进展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大环境下,以建立符合中国实际、满意现实需要、科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际,加快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步伐,推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与完善(6515字)的、临时的、眼前的权益,而且开头关注自身长远利益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关系,从而达到对自身权利深层次的终极关怀3公益诉讼费用成本大详细体现为公益诉讼取证难,当事人众多,诉讼时间长费用高4公益诉讼产生具有肯定的社会基础,也受制于肯定的政治体制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以及进展状况,可以在肯定程度上作为衡量一个我国法制建设以及法治社会进展状况的尺度公益诉讼在英美等判例法我国尤其在三权分立、相互制约明显的美国进展比较快,而在大陆法系我国比较困难但是并不是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我国,就不存在、不需要公益诉讼制度不管是资本主义我国还是社会主义我国,社会公众都渴望一个宁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人们对高质量生活的要求不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不同
2、公益诉讼的类型依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和处理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我国特地机关依法对在民事、经济活动中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一则民事诉讼的本质是解决公平主体之间的纠纷民事公益纠纷主体之间虽然事实上不公平,但其法律地位应是公平的二则民事公益诉讼纠纷多为侵权行为引起的,其涉及的也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爰护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司法实践环境公益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自身素养的提高,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备受关注
1、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据法定程序,依法对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害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2、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2007年12月10日,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爱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爱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月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实行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患病环境污染侵害的状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据此,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马上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须于2008年3月31日前消退对环境的影响庭审结束后,被告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马上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马上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贵阳清镇法院这一判决,既突破了原告资格问题,又让被告作出了履行判决的承诺,值得称道其实,类似案件在2003年已有判例2003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依据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威逼人民健康提起诉讼,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解妨害、消退危急一案,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解对四周群众的阻碍,消退对社会存在的危急这起由乐陵市检察院起诉,乐陵市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侵害案,是处理的较好的一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索和建议1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第
一、随着经济的进展人们向大自然的索取也越来越多,必定导致环境质量的下降,而人们的素养越来越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为了适应社会的进展,有必要建立我们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其次,公益诉讼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监督公权力的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定伴随着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在此过程中最简单影响公众利益,应有外部监督制度公益诉讼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能够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第
三、公益诉讼能扩大权利意识的崛起公益诉讼的产生根基可以归结为权利本位,最大限度地爱护公民权利这对于中国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司法体制改革,扩大民众权利意识的崛起具有深远意义第
四、公益诉讼能推动法院系统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公益诉讼实质是对权利的关注,对社会公正的关注,强调权利救济的实效性这正是法院的本质所在,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将起到乐观作用公益诉讼制度能增加法院的能动性,以救济受损的民众权益,也是推动社会改革,促进民主与法治完善的重要途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们我国有重要意义第一,能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我国在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大多数发达我国都有较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们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也要实施环境爱护基本国策,充分爱护我国、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其次,能更好的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正义的良好形象从目前我们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侵害我国利益或公共利益,应担当法律责任,但是对侵害我国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目前大量的是追究行政责任,少量追究刑事责任,而极少、也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这一法律空白,有必要通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填补,真正保障我国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地方法院法对此类案件常以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者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把原告拒之门外,对涉及群众多的认为是无理取闹,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法院对涉诉当事人众多的案件通过不受理实施的压制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担心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不会影响法院的形象,反而能更好地树立法院维护人民利益的良好形象,体现法院的正义与公正第三,是爱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随着经济的进展,我们我国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满意了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就是维护了公共利益,就是维护了人权第四,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的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环境污染问题,能促进企业尤其是重污染企业改进工艺和环保设施,必定促进环境爱护执法工作的深化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建议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当前人们埋怨最多的主要是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逼人类生存的问题,近年来,环境污染致害大事明显呈提升趋势然而,由此引起的诉讼却寥寥无几,其主要缘由是我们我国现行法律的权利主体偏离了社会现实需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想起诉的人也可能由于考虑诉讼的不经济及我国未能赐予其特殊的优待政策,得不到任何实质性支援,只能孤军奋战等因素而不得不退避三舍关怀公益的一般民众也由于原告资格一元化而导致的窄口径被排解在诉讼大门之外,使得诸如王海等狭义之士的路人,为了惩处那些不法者,不得不实行苦肉计,先买假加入到受害者的队伍中去,使自己成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然后才有告假的原告资格事后不得不领受他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的讥讽,被怀疑为“动机不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只能对经济犯罪行为而导致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换言之,未触及刑法,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其他一切公益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是鞭长莫及的我们我国原告资格一元化所对应的“一对一的权利爱护方式重在爰护私人利益,而不重在爱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更不会乐观的制裁惩处公益违法者总之,这种原告资格上的“一元化诉讼机制难以应对日益猖狂的环境公益违法行为,不行避开地存在大量审判爱护的〃真空地带”环境权益并不仅仅属于私人,它更多地属于社会公益,而要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环境诉讼的主体就应从直接的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爰护部门、环保组织、公众,把污染企业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并形成污染企业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态势,从根本上扭转污染反弹的现象2004年6月,我国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世界环境名人聚会北京研讨科学进展观”大会上提出,公众应成为环境污染大事中的诉讼主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任何公民、团体和我国机关都能与污染环境者在法庭上一论凹凸笔者认为公益诉讼至少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多元化L《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第33条规定我国敬重和爰护人权人的生存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人权,生活环境质量的降低特殊是空气质量、水质量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质量的降低,直接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甚至下一代人的健康《环境爱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笔者认为这里的“控告就应包括向法院起诉所以,任何有诉讼权利力量和诉讼行为力量的自然人和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都有原告资格,既可以向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对一些重大的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不得拒绝
2、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我国直接或依据公民的检举、控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应限于重大的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对一般的环境公益违法行为,可通知相关行政机关限时解决,并移送处理结果,特定条件下可派人参与调查和处理
3、消费者协会、工会、妇联等行业和环保社团组织也应是环境公益诉讼不行缺少的主体对该团体组织领域内发生的环境公益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便于形成强大的诉讼合力,充分保障违反公益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
4、环保部门以其特殊的环境管理职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最好的选择由于证据是诉讼成败的关键,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管理者,一方面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取样监测、保全证据等手段最准时、最直接地发觉侵害行为和采集证据,另一方面,环保部门把握了采集证据的技术手段和监测工具,能准时有效地采集证据,担当诉讼举证责任最为有利环境公益诉讼的时效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们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律均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求消失纠纷必需在肯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丢失胜诉的权利,但在民法通则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我国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出于爰护我国利益所需,而公益诉讼同样是爱护我国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渠道,也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使侵害我国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任何时候均能受到法律制裁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应区分诉讼主体而定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提出诉讼主见的民事诉讼主体,应为自己的主见供应证据证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应依据环境法和民事程序法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及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区分诉讼主体而定笔者认为:对于不易搜集、把握环境污染证据的社会公众或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于他们没有力量强制手段和先进仪器去搜集相关证据环保部门或检察机关等我国机关代表我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其特殊的身份和职责应对其主见担当举证责任一是这些我国机关有权力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可通过现场检查、取样监测、证据保全等手段有效地采集证据;二是我国机关特殊是环保部门拥有收集证据的技术手段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以获得充分确凿的证据诉讼处分权应作限制,除非因证据不足,被告承认错误并已经主动补救了其侵害公益的行为,否则,原告不能撤回起诉,防止消失被告诱使迫使原告撤诉,违法行为照旧存在的现象;凡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被告明显违反法律,侵害我国环境权益或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案件不允许撤诉不适用调解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打算了原告的意不是其自身的意志,而是代表我国和公众的意志,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特定的,无权代表我国和公众擅自放弃、处分权利,谈不上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相互协商、彼此妥协、达成和解的问题,缺乏合意的条件和基础,调解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告胜诉后应赐予嘉奖我们我国历来重视嘉奖揭发、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理所当然应受到嘉奖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要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对和谐社会生活的需要,要求司法机关惩恶扬善,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或爰护我国利益不受侵害,这种爰国主义精神,追求正义的士气和胆识及我国仆人翁的责任感,当然应受到嘉奖,而且应受到重奖不行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