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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资料汇编
一、新工人入场三级教育-公司教育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法制法规1《宪法》第
42、43条2《刑法》第
113、
114、
115、187条3《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4《安全生产法》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6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项目部教育
1、《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一节至第四节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工人进场安全教育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需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一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看法,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需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受,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依照国家有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教育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其次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其次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受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次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买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其次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当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其次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受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听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受主要责任其次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其次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视(-)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其次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其次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边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中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受,或者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其次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当即中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购买、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视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状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三)班组教育
1、班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2、碎工入场安全教育
3、钢筋工安全教育
4、模板工安全教育
5、泥水工安全教育
6、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特别工种上岗教育
1、电工安全技术教育
2、电焊工入场安全教育
3、三机工安全技术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疗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安全教育之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一、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是坠落高处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Ik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需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落实所有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四、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需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可投入使用
五、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需定期体格检查
六、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需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需中止作业进行维修
七、施工作业场所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需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阻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顺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及时清扫洁净、拆卸下的物件和余料及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和向下丢弃、传递物件阻止抛掷
八、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需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凡有障碍物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台风、暴雨过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当即修理完善,高处作业中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采取避雷措施
九、因工作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时,必需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作业后当即恢复,防护棚及脚手架在搭设及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十、洞口与临边的防护措施1楼梯口、楼段边必需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2预留洞口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档脚板、洞口下方须设安全网3通道口必需设置稳固的防护棚,宽度大于道口、长度按建筑物的高度来设置、建筑物高度>24M应设双层,间距270cm4阳台、楼板、屋面等也应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或脚手架5邻近施工区域,对人和物构成要挟的地方,必需搭设防护棚和安全网,以确保人和物的安全
(6)防护栏杆的规格及连接要求
①毛竹小头有效直径27cm栏杆柱N8cm并用16#铁丝绑扎
②原木梢径27cm栏杆柱
27.5cm用圆钉或12#铁丝绑扎
③钢筋横杆上杆有效216mm栏杆柱>18mm采用焊接方法
④钢管横杆及栏杆均采用
①48mm的管材,用扣件或电焊固定
十一、攀登与悬空作业的防护攀登用具的构造、结构必需稳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重量超过荷载要求时,应按实际状况加以验算,悬空作业要有立足点,并视具体状况配备安全网、搭设脚手架,在无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进行窗口作业无外脚手架时,操作人员必需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十二、操作平台和交织作业的安全防护操作平台应有专业人员根据要求进行设计、面积不大于10m2高度C5M并进行稳定性验算,平台四周还必需设置防护栏及登高扶梯,当各工种进行上下交织立体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下层作业必需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否则应设保护层,模板、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拆除后的材料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架边、架上严禁堆放拆下的任何物件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电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织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十三、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可分层进行或阶段进行、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加入(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收数据,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安全教育之二工人进场安全教育
1、加入建安生产的职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水平,积极加入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2、遵守劳动纪律,听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坚守岗位,严禁酒后上班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听从班组长和现场施工员的指挥,听从分派、团结协助、共同完成生产任务
5、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需戴安全帽,扣好帽带严禁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或光脚上班
6、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牌、安全操作规程牌不得任意拆除或挪动需要移动必需经现场施工人员同意方可
7、工作中不得开玩笑、打闹以免发生意外
8、高处作业所带的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随用随取,作业前应检查作业面是否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善稳固,收工时应将工具收回,防止掉落伤人
9、高处作业不准上下抛掷物料,上下交织作业必需采取隔离措施
10、遇有恶劣气候,风力六级以上,应中止高处露天作业
11、暴风雨过后,上高处作业应检查脚手架,如有变形倾斜应通知工地负责人派人检修加固,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上岗操作
1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盆血病、癫疯病和不适应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上高处作业
13、不得站在砖墙上和危险部位支模拆模、砌砖、划线、刮缝等高处作业
14、不得带小孩进入工地,不得叫小贩进入工地买点心
15、搬运材料,半成品等,应由上而下逐层搬取,不得由下面上或从中间抽取,以免造成倒垛伤人事故
16、不准在临时工棚内使用电炉、煤油炉-不准任意设灶
17、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明火、吸烟
18、现场电源开关、电线路和各种机械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准使用,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电源线要架空
19、起动机械在工作中,任何人不得在底下站立或通过
20、井字架吊兰在运行中,任何人不得将头、手、身体伸入井架内,吊兰升空后不得在底下站立或通过,吊兰未停稳,任何人不得进入取物,吊兰上下严禁乘人
21、混凝土搅拌机在运行中,不得将工具伸入滚筒内,进料斗升起,严禁在料斗下方通过或停留
22、混凝土搅拌机停用时升起的料斗应挂上保险钩,插上安全肖
23、照明灯具线路应架空使用,室内不低于
2.5M室外不低于3M导线绝缘应良好,灯具不准架设在脚手架和金属构件上
24、非专职电工,任何人不得随便,搭设安装电气线路,并应严格执行施工用电安全,有关规定安全教育之三焊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所有焊接设备必需有完整的防护外壳,
一、二次接线端子板完好且有保护罩
二、露天作业现场的电焊机必需设防雨装置,并备有消防器材
三、焊接现场10M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快发生器(乙焕瓶)、木材等易燃物品
四、接地线和手把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床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或铁轨上、绝缘应良好,机壳接地电阻不大于4Q
五、电焊机一次线(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电焊把线)不得超过30米
六、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需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入地下
七、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绝缘鞋、雨天不得露天施焊
八、焊接作业时,焊接和协同人员必需采取防触电、高处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事故的安全措施
九、普通电焊机(交流弧焊机)必需装设二次降压保护器和漏电保护器,电源控制装置必需使用自动开关
十、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十一、在容器内焊接时,容器上必需有进、出风口,风口外设置通风设备;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接时,应两人轮番作业,外面一人作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内容内焊接
十二、高空焊接或切割的,必需挂好安全带,焊件周边和下方必需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十三、焊接作业区域必需保持枯燥,严禁在潮湿、积水的环境中进行焊接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遇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刑法第187条规定
十四、严禁使用破损的电焊把钳或有破皮的电缆,电焊把线必需采用专用电缆,且接头不得超过三处
十五、对焊机的操作把手必需绝缘良好,操作人员站在绝缘垫上进行作业
十六、严禁焊接超过对焊机规定直径的钢筋
十七、氧气瓶、乙快瓶堆放处必需设置防晒措施,且二者之间存放距离不小于5米
十八、氧气瓶、乙烘瓶严禁放置在高低压线路下或变压器旁
十九、气焊气割时,氧气表、乙快表、减压阀、回火阻止器必需齐全有效
二十、氧气瓶、乙燃瓶阻止平放卧倒使用,使用时二者之间距离不小于10米安全教育之三临时用电工入场安全教育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需按工程特点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以及所有电气设施设备的安装、拆除、修理和维护由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资质的专业电工进行
三、一切设施和设备必需与高、低压线路保持一定安全操作距离,对于小于安全操作距离的必需搭设封闭式防护设施或增设屏障、遮拦、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四、安全操作距离不能满足时必需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五、严禁在高、低压线路下方进行施工作业和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六、临时用电工程必需采用SN-S保护接零(三相五线制)系统
七、工作接地一般不得大于4,重复接地不得大于10
八、所有用电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或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必需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九、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状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保护零线的首、末端及线路中间必需重复接地
十、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和熔断器,且必需单独设置,任何状况下不准改变用途,严禁与工作零线混接,而且在任何状况下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十一、所有用电设备除必需做保护接零外,还必需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三级配电一总配电箱(第一级)、分派电箱(其次级)、开关箱(第三级);两级保护一一总配电箱处的第一级漏电保护、用电设备开关箱的其次级漏电保护
十三、“三相五线制〃的供电干线、分干线必需敷设至各级配电箱
十四、专用保护接零线的截面积与工作零线一致,且不得小于干线截面积的50%其机械强度必需满足线路敷设方式的要求(架空敷设不得小于10nmi2的铜芯绝缘线)
十五、动力线路可装设短路保护;照明及安装在易燃易爆场所的线路必需装设过载保护
十六、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协同,使其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十七、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秒
十八、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秒
十九、配电装置必需遵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保护的规定
二十、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必需使用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准用证并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注册备案的产品
二十一、配电箱、开关箱周边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阻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二十二、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气控制装置、保护装置不得有卸陷、破损,否则必需更换
二十三、配电箱、开关箱内必需设置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旦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与保护零线端子作电气连接
二十四、配电箱内多路配电必需进行标记
二十五、配电箱、开关箱的材质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
1.5毫米,严禁使用木质配电箱
二十六、配电箱、开关箱必需有门、锁,且能防雨、防尘
二十七、配电箱、开关箱的导线进出口必需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且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二十八、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需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二十九、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三十、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应按规定分路设置
三十一、现场施工照明灯具外壳应做接零保护,照明线路严禁采用绞织线
三十二、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
2.4米必需使用安全电压供电
三十三、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或潮湿作业必需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三十四、架空供电线路必需用绝缘导线,以绝缘子支承,用专用电杆(水泥杆)或沿墙架设,严禁将供电线路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三十五、引入高层建筑内的供电线路,必需使用电缆穿钢管埋地敷设,引至各施工层的供电线路应用电缆沿管井、电缆井、电梯井架设,且每层不少于一个绝缘支承点
三十六、室外供电线路的架设高度不小于4米电缆线路可放宽为3M但应保证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安全通过过通车道路的架设高度不小于6米
三十七、室内供电线路的安装高度不得小于
2.5米,并应保证人员正常活动不能触及供电线路
三十八、一切移动式用电设备的电源电缆全长不得有驳口,外绝缘层无机械损伤
三十九、凡有接驳口及外绝缘层有明显机械损伤的电缆,必需按架空规定敷设
四十、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
0.2M处,必需加设防护套管
四十一、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
四十二、电缆必需使用五芯电缆,严禁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四十三、开关闸具和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安全教育之一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198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
(二)字第6号文件为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减少国家经济损失,有利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精神,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特制定如下几项暂行规定
一、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致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二、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需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上报外,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需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需经过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以确保现场勘查
四、人民检察院接到重大伤亡事故报告或劳动部门通知,应及时派员加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五、人民检察院在加入事故调查中,为了及时依法做好必要的取证工作,提出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技术鉴定事项的要求时,事故调查组,应给予补充调查和技术鉴定
六、事故调查组应对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原因做出结论并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看法
七、人民检察院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
八、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加入调查的,由劳动部门移送或由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控告的重大责任事故,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应写明原因,书面通知劳动部门或控告单位和个人
九、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既要追究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时,可征求劳动部门看法
十一、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认定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责任人员上,如与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遇有困难和阻力时,应分别向各自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以求得支持解决
十二、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所在单位,应同时提出给予被告人以纪律处分的建议
十三、对重大伤亡事故中,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任何机关、单位都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依法惩罚
十四、对于重大责任事故,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不报,造成一定后果的,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应建议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法律处分或经济制裁,情节、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检察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应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工人遵章守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教育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需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别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