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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江东街道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草案)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关于建立镇(街)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的通知》,参照《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建立江东街道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并按照本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一、管理原则本管理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江东街道聘请,为江东街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参谋、法律事务处理等服务的相关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不行使任何行政职能法律顾问在执行江东街道的法律事务工作中统称“江东街道法律顾问被聘任的法律顾问与聘任主体之间不具有劳动用工等意义上的人身依附关系
二、任职条件及职责权利
(一)任职条件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二)工作职责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为江东街道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江东街道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社区公苏溪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表约的研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江东街道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讨论研究;.根据江东街道委托,代理江东街道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受江东街道指派,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或协助江东街道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受江东街道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对涉及江东街道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向江东街道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改革和法律的信息;.办理江东街道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顾问职权法律顾问享有下列职权.应邀列席或参加江东街道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按照规定不能获取报酬的除外);.依法行使其他江东街道授予或委托的职权
(四)工作纪律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江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秘密;.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江东街道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江东街道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江东街道利益或形象的活动;.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三、日常运行规则
(一)日常管理江东街道党政办公室具体承担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党政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街道领导决策参考;.对江东街道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咨询论证或者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党政办公室提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街道领导决策参考;.江东街道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二)年度总结江东街道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街道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三)回避制度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支持配合江东街道法律顾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镇街行政决策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聘任关系的解除与聘期(-)解聘规定任期内,法律顾问可以主动辞职,也可以与江东街道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有偿活动的;.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的;.从事损害镇政府合法权益的活动的
(二)聘期规定法律顾问聘期2年,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聘
五、附则
(一)考评监督江东街道党政办办公室会同司法所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二)经费保障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由街道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本管理制度自2022年1月日起施行江东街道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建立镇(街)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的通知》,参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东街道外聘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工作第三条考核评价工作由江东街道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职能办公室应将日常有关考核评价的材料汇总至党政办公室;各相关职能办公室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情况第四条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应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法律顾问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律师协会聘任法律顾问聘期不满一年的,不评定考核等次第五条法律顾问考核评价以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按规定履行职责、遵守执业纪律、创新开展工作等为要素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如下
(一)履行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论证审查;.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论证;.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论证;.重要合同、协议审查及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能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提出的意见、建议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认真、及时完成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主要包括.联系畅通,能够及时完成交办任务;.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政府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对外擅自透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江东街道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未经书面授权,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发表意见;.不得有从事其他损害江东街道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等行为;.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执业管理规定、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定的其他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创新开展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创新法律顾问服务方式,积极参与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对法律顾问工作和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主动建言献策;.积极参与以案释法活动;.参与重大突发事件或涉诉案件的处理、协调和善后工作;.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课题研究;.参与政府法治建设其他工作的情况第六条考核评价工作实行评分制,总分为100分,由客观指标评价、专业评价、满意度评价三部分组成具体为
(一)客观指标评价,主要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对法律顾问的履行工作职责情况、遵守执业纪律情况、创新开展工作情况情况等方面作出评分
(二)专业评价,主要由司法所对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情况、业务能力情况等方面作出评分
(三)满意度评价,主要由江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满意度评分第七条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评价结果,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分-89分)、不合格(69分及以下)三个等次第八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聘任单位应予解聘或不予续聘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3次(含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项所列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行业处分等,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四)律师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第九条考核评价结果拟定后,应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法律顾问或有关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党政办公室反馈党政办公室应将研究结果告知异议人第十条江东街道办事处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决定是否调整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结果为法律顾问评优、续聘及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为优秀的法律顾问,应推荐作为年度全市优秀法律顾问候选人,予以表彰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法律顾问,经会议研究后应予以提前解聘或到期后不予续聘,并上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日起施行序号考核项目分值考核内容赋分方法考评分1客观指标评价60对法律顾问的履行工作职责情况、遵守执业纪律情况、创新开展工作情况等方面作出评分该项得分二工作职责情况x25%+遵守执业纪律情况x25%+创新开展工作情况X10%2专业评价10对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情况、业务能力情况等方面作出评分该项得分=直接赋分(若发生行政败诉案件扣2分/个)3满意度评价30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满意度评分该项得分二(优秀票数X100+合格票数X70+不合格票数x40)/总票数x30%考评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