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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水利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
2、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3、河道采砂审批
4、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初审)
5、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6、县管河道、胡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8、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9、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指标核准
二、行政处罚(共53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限期恢复原状
10、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1、强制启用蓄滞洪区或分洪区
12、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1、水资源费征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10项)
1、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2、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3、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
5、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
6、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7、水资源论证制度监督检查
8、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0、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2项)
1、水资源使用权
2、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
八、其他职权(共1项)
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年度验收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缙曰夕…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且防洪法未作照要求修建水工程理机构同意但未按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j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水: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杳同音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檀自晨*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建: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口豕规正的:毁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又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和保护:「汛、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二;;保1:围内,从事土等活动的处罚女王的爆破、打*采石、取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影响防洪的处罚
9、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0、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3、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4、在滑坡危险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5、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6、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7、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18、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9、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20、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21、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3、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2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枇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5、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26、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27、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8、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29、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0、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32、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33、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34、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35、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36、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37、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
38、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建设施工未经批准;未经批准占用农业潘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39、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处罚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40、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41、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42、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4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44、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45、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46、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47、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48、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49、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50、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来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51、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52、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53、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12项)
1、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2、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3、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即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或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5、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阡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治理
6、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7、强制执行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
8、查封、扣押被检查筝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9、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