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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法律程序原则正值法律程序(dueprocess或dueprocessoflaw)是美国旨在爱护公民权利,具有广泛含义和适应性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其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正值法律程序的宪法条款,即修正案第5条“非经正值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以及修正案第14条第1款“任何州非经正值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5条修正案是针对联邦政府行为设定的限制,第14条修正案是为约束各州正值程序分为程序的正值和实质的正值起初正值程序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被解释为仅具有程序性含义,即个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公正和恰当的审判,如1873年的“屠宰场案”然而随后的进展大大超越了这个局限,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渐渐将正值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使之具有了实质性含义,即最高法院可以以正值程序为依据对各州和联邦立法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假如法院认为立法侵害了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即可宣布该法因违反正值程序而无效(见1897年“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那州案”和1905年“洛克纳诉纽约州案”)正是由于实质性含义,才使得正值程序条款具有了限制政府权力的重大意义在本世纪20年月以前,正值程序主要用于对财产权的爱护在“生存竞争”的法律达尔文主义思想支配下,最高法院运用正值程序的判决对于维护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行侵害等资本主义原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将正值程序所爱护的“人”(自然人)扩大解释为公司(法人),正值法律程序成为维护个人和公司经济利益不受政府干预的有力武器,成为美国商业的“大宪章”,政府对于私人财产或契约自由的任何限制都被视为违反正值法律程序而无效这种状况的进展最终造成了自由主义的泛滥无视社会的进步,忽视劳工福利等对现代社会要求的作法遭到剧烈抨击,在本世纪上半期得到了订正,而法院也从强调对于财产权的爱护开头转向强调对于人身权利的爱护,“人权法案”所保障的基本人权被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解释为已合并在正值法律程序条款之中,从而发挥了正值法律程序条款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