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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卫生健康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会计报告管理,规范财务报表使用,确保各类财务会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及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各卫生健康单位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归集、加工、汇总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报告系统,用以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信息和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是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卫生健康单位财务报表、预算会计报表和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第四条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由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主要包括卫生健康单位月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政府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等第五条决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主要包括卫生健康单位月度预算会计报表、年度预算会计报表、年度预算、决算及编制说明等第六条各类统计报表包括区财政局和区卫健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卫生健康单位提供的各类统计表,如“三公经费”及会务费等支出执行情况统计表、预算执行及存量资金统计表、往来款项明细情况表等第三章编制要求第七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核算口径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对相同或者类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且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保持一致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外,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经济业务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并将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制度体系第十一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已上报区卫健委的各类财务会计报告数据第十二条除以下情况外,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以前年度盈余及累计结转结余数据
(一)依据相关政策、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且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二)依据外部审计报告相关整改要求,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并按规定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三)发现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会计调整》相关规定,调整单位年初净资产项目及年初结转结余项目数据的,经单位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审议后,报区卫健委备案
(四)报经区卫健委同意的其他特殊调整事项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在区卫健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报送各类财务会计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完整如在区卫健委审核后发现差错要求修改重报的,以最后准确报告的报送时间为报告上报时间如报告要求同时上报纸质和电子版本的,以后上报项目的报送时间为上报时间第四章职责划分第十四条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除部分网络直报报表外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及报告编制人签名并盖章第十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准确、及时性负责第十六条区卫健委负责对所辖单位的各类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收集、审核和汇总;对所辖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登记并按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整理归档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区卫生健康单位各类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卫健委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杨浦区卫生计生单位财务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杨浦区卫生健康系统财务会计报告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