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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遵监刑减字213号罪犯冷老二,男,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一监区服刑系累犯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冷老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共同民事赔偿共计
29855.7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10日交付遵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2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5个月;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3月19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严格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态度端正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正,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员,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政治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自觉学习操作技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赔
29855.7(同案罪犯共同赔偿),未履行月均消费
279.42元,狱内账户余额
20.27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1个;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遵检减提请意[2020)572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冷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老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