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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招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有效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烟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招远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旱涝、风雹、低温冷冻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造成较大及以上损失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成立招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流通行业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工作
(二)办事机构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编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对灾情和需救助群体进行调查核实,实施救助;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公安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确保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运送
2、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3、市交通运输局为参加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优先安排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
4、市流通行业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保证受灾地区生活物资和必需品的供应
5、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6、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做好应对灾害的各项建设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7、市人防办协调设置人防应急疏散基地和地下应急避难场所,为灾区救助安置提供支撑
三、灾情信息管理
(一)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二)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按照规定要求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按照规定要求上报市政府和烟台市民政局
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涉灾镇(街道、区)人民政府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镇(街道、区)人民政府每天8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每天9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政府和烟台市民政局,直至灾情稳定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涉灾镇(街道、区)人民政府于24小时内核定灾情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48小时内核定灾情并将全市汇总数据报市政府和烟台市民政局
四、灾情处置一应急响应
1、基本应急1启动程序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启动应急救助预案本预案启动后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市相应设定三个响应等级响应标准详见附件,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2响应措施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程序,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请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如发生重特大灾情,市民政局应立即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的救助能力、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2、扩大应急当自然灾害超出市级处置能力时,经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市民政局向烟台市民政局报告,请求上级支援
3、应急结束灾情稳定及救助工作基本完成后,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响应,应急救助工作即告结束
(二)灾后生活救助
1、各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受灾地区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2、市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灾情;制定救助方案并在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对灾民实施救助
3、市流通行业办要确保灾区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市镇两级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足额下发到因灾生活困难户同时,视灾情需要,采取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灾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三)倒房恢复重建
1、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镇(街道、区)人民政府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在灾情稳定后2日内将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上报市政府和烟台市民政局
2、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由所在地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
(四)调查总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灾害造成损失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上报市政府和烟台市民政局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各镇(街道、区)人民政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二)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应依照规定,安排好市级救助资金预算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镇(街道、区)人民政府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切实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救助的需求
(四)人员保障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农业、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海事、卫生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等业务咨询工作
六、附则
(一)宣传和培训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灾害、自救互救、保险等知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二)奖惩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各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附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
1、m级应急(较大)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死亡1人以上(含1人,下同),3人以下(不含3人,下同);紧急转移安置
0.1万人以上,
0.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
0.05万间以上,
0.1万间以下
2、II级应急(重大)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
0.3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房屋
0.1万间以上,
0.3万间以下
3、I级应急(特别重大)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倒塌房屋
0.3万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