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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序言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2000年6月2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学校是由杰出的人民教育家王屏山同志推动成立的广东省教育促进会创办学校秉承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和非营利办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立足深圳,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定位,致力于打造民办品牌高职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中文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第二十七条学校加强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一)明确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学校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落实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O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二)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学校党委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决策内容和程序,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会议,并共同协商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四)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五)强化学校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作用,提交讨论中层以上干部任命事项前,必须经过党组织审核同意党务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最终决定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党的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障经费,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保障机制
(一)学校党委要健全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等部门,设置组织部、宣传部等党务工作部门,配足配强专门力量
(二)学校党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3名校级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每个系(部)党组织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超过3000人的系(部)党组织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同时,每个系(部)党组织应配备「2名专职组织员
(三)学校党委应将党务工作人员和组织员的培训纳入学校总体培训规划,每年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
(四)系(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入学校中层正职干部管理,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参照本校行政人员标准计算工作量
(五)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配套经费不得少于上级拨付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返还总额;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按照规定经审核后,由学校党委书记签批审定;建立党委经费专户,保障经费使用和管理,落实审批制度提供固定党建活动场所,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第四章董事会第三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审议和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学校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总数为不超过n人的单数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董事会换届,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出人选,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章程》规定产生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会中举办者委派的代表为当然董事,任期内举办者有权自行调整代表人选;校长与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为董事会当然董事,正式离任后其董事资格自动免除;教职工代表离职时其董事资格自行终止董事会董事在任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胜任董事工作,或者其行为导致学校合法权益受损,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罢免,并按被罢免董事原来的产生方式,在3个月内产生继任董事,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剩余任期董事会成员变更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学校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董事会董事变更工作第三十三条董事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三)丧失董事长资格的
(四)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董事应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犯罪记录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违反前款规定产生董事的,该董事的产生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学校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利益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挪用学校资金
(二)将学校资金以其个人或他人名义的账户存储
(三)违反学校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授权同意,将学校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学校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同意,与其他机构或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学校的商业利益,未经董事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学校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学校交易的佣金占为己有
(七)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披露学校秘密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重大投资
(五)决定学校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人员总量、工资和福利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听取校长述职报告并提出发展意见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
(二)经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1名董事代为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等事项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董事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董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十条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议必须经董事会1/2以上董事同意方为通过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董事长审定签发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存入学校档案,长期保存第五章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第四十二条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校教育管理经历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70岁第四十四条校长任期为4年,期满可以续聘董事会可以讨论决定提前解聘校长,校长也可以提前辞职解聘或辞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第四十五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二)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人事聘任、干部任免、行政管理等工作第四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教学周单周的周三上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同意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校长委托1名副校长代为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学校监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党政办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第四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对议题进行讨论,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第五十条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会议形成的重大决议若须报董事会审定的,须待董事会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审定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学校办公室存档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第六章监事会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举办者代表、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各1人,其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党委会议决定,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学校董事、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兼任监事监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
(二)2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第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董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情况,对损害学校、简称为新安职院学校英文名称为GuangdongXin1anPolytechnic(英文缩写是GDXAP)第三条学校办学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259号学校网址为办资金为人民币捌仟捌佰伍拾捌万伍仟壹佰元(RMB元)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是广东省民政厅第七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八条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不断加大教学投入,完善办学条件,改革体制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育和凝练办学特色,实现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成为省内外有影响、特色鲜明的民办品牌高职院校第九条学校实施专科高等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法定要求确定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完善学校章程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六)委派1名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七章学术组织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五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和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五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系(部)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五十八条下列学术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A)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五十九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六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运行,举行会议,就学校学术审议、决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和监督机构,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课程、实验实训基地、现代教育技术、教材、产教融合等建设项目的审议机构,是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和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机构第六十三条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机构,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机构设置、评审规则等事项按照《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民主管理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十五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A)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六十七条教代会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师和青年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每5年一届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第六十八条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六十九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七十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第七H条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其在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帮助与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七十二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第七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校支持学生在校内依法组建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活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社团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第七十四条学校为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以及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履行其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第九章内设机构管理体制第七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和党务组织机构按照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学校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与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七十六条学校教学科研机构包括系(部)、研究机构等系(部)是学校的基本教学科研机构,学校实行学校、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学校对系(部)进行目标管理,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系(部)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系(部)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育人为本、崇实重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教学的主体作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拟定和实施本系(部)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其它教学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系(部)教研室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或者参与课程开发、教材编写,组织开展课程标准、实训指导书和教学资源建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四)拟订本系(部)专业教师配备和使用计划,进行聘任教师水平的考核与初审,对系(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制订和实施教师专业培训计划,选派优秀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学习
(五)制订本系(部)教学工作计划,负责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负责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执行教学规范,严格教学管理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考试考核和成绩评定,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推荐
(七)做好本系(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和各类竞赛活动(A)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七十七条系(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系(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财务资产等事项系(部)主任、系(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第七十八条系(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系(部)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行政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七十九条学校设立图书、档案、网络信息、设备维护、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教辅机构,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和平安校园学校行政管理和党务组织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参照学校系(部)的管理模式开展工作第十章教职工第八十条学校教职工是指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且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导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教师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教师资格取得者担任其他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导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第八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自身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建立结构合理的专业师资团队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其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第八十二条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八十三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作报酬、福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三)根据发展所需,获得进修、培训机会
(四)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八十四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推进国际合作教育以及留学生教育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第十二条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服务区域经济,推动地区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授治学、民主参与的治理结构第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第一个周六第十五条学校校训为“学会做人、打好基础、培养专长、加强实践、报效祖国”第十六条学校校徽标志选取“大鹏”为核心设计元素“大鹏”取意深圳的别称“鹏城”,校徽主体是一只“大鹏”展翅翱翔在旭日东升的大海上,象征着学校依托在深圳(鹏城)改革开放热土上积极探索、翱翔校徽设计过程中取“新安”首字母“X”和“a”作为图案的主体将“X”艺术处理成展翅飞翔的大鹏鸟,白色,纯洁;将“a”艺术处理成旭日,采用中国红颜色,视觉上呈现出热烈向上之感;底部的蓝色条纹代表大海,托起一轮红日刚从海面升起,展示出大鹏前程锦绣五条波浪暗示学校校训图示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八十五条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记录师德师风档案,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和评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第八十六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八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渠道,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八十八条学校外聘教师、返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十一章学生第八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第九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等第九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第九十四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第九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九十六条在学校接受进修、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二章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第九十七条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加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努力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效益第九十八条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学校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师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九十九条学校建立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保障体系,实施教学工作监控与评估制度,对人才培养、自主学习、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第一百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社会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审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第一百零一条学校积极鼓励和推进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一百零二条学校充分发挥教育教学和科技资源优势,走产学研合作、国际合作的发展之路,推动协同创新、融合创新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第十三章学校与社会第一百零三条学校依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一百零四条学校积极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开展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第一百零五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学员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经校友会的理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并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校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一百零六条学校邀请著名学者、社会贤达和杰出校友等担任兼职教授、兼职导师以及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等第十四章资产、财务和后勤管理第一百零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依法取得的学费等收入
(二)政府的资助
(三)社会的捐赠
(四)孳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一百零八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一百零九条学校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规范管理学校各项经费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教职工培训、教学科研活动、招生宣传、学生就业创业等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一百一十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一百一十二条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贝L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一百一十三条学校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学校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在举办者中进行分配第一百一十四条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的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第一百一十五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一百一十六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第十五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一百一十七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其他事项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第一百一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学校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制定终止方案;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申请破产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一百二十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一百二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第一百二十二条学校终止后,向审批机关交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至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一百二十三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提请上级党组织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学校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或需补充和完善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规定不符时
(四)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章程修改须由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学校章程修改应事先公告,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修改后的章程需经过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会议审议,并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章程修改稿经过学校董事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在30日内报送广东省教育厅核准第一百二十七条学校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第十七条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做好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从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及学校专职法治工作人员中遴选聘请法律顾问学校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九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推荐董事会董事长候选人
(二)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了解学校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三)依法提出学校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等建议,经董事会决议后按法定程序实施
(四)依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学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学校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条件
(三)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法人财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四)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办学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进行学校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设定招生标准,设定学生收费标准,自主调节生源结构比例
(二)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设机构,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审,调整人员结构比例,调节薪酬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依法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可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主要职能
(三)执行学校董事会决议,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四)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接受党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党的建设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深圳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各级基层党组织,并按期换届,确保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一)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党委委员7人每届任期5年,其中,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3名,根据学校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适当增减党委委员数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程序选举产生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书记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任命党委书记一般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督导专员
(二)学校系(部)级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系(部)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三)学校系(部)级以下单位或职能部门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五)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创新廉政教育模式,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A)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