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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供用电合同范文供电方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用电方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年月日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a.;b.;c.,;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高峰时间夏季,其他季;低谷时间夏季其他季;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其他季;第四条供电的质量.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a.受电点,受电电压伏;b.受电点受电电压伏;c.受电点受电电压伏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5%
0.86-
0.9±7%
0.81-
0.85±8%
0.80以下±10%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o.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用电时间超合同用电比例允许变动幅度(赫)高峰时±5%以下±
0.2+5%以上±
0.5低谷时±
0.2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L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
0.5元赔偿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L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4非用电方的责任.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⑴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
0.5元偿付违约金.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供电方用电方法定代表签名(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电话号码法定代表签名(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电话号码签约日期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