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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工业企业闲置及低效土地分类处置工作的意见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处置工业闲置土地,有效盘活工业低效用地,综合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提高工业发展质量与效益处置对象县范围内工业企业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工业闲置土地、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本着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分类制定处置方式
(三)盘活存量对清理出来的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流程,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未经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低效用地的认定.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以高新区投资准入标准为依据);或开发建设未完全完工,且未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已停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项目用地.僵尸企业的项目用地项目用地已建成,但企业处于未投产或停产状态.利用粗放的项目用地项目用地已建成,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低,宗地内存在大量连片可利用的空闲土地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产业定位的项目用地
4.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用途不合理的项目用地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产业项目用地;
5、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企业用地
(1)连续两年企业综合效益评价为D类企业的工业用地
(2)上一年度零税收的工业企业用地
(三)认定闲置、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项目投资协议书等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对发展潜力大、目前经营暂时碰到困难的低效用地企业,经处置领导小组同意的,可列入政府帮扶对象该类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处理
五、处置办法
(一)闲置土地的处置L限期建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之日起1年内未动工的,由属地管委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限期1年内完成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验收要求指标,项目开工时,用地单位书面告知属地管委会和县自然资源局现场确认.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之日起1年以上不满2年未动工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属地管委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限期1年内完成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验收要求指标项目开工时,用地单位书面告知属地管委会相关部门现场确认.依法收回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不动产权证,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协议处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闲置的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置换土地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按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收回
(二)低效用地的处置自低效用地认定之日起限期整改3个月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继续开发、转型升级、整合重组等整改措施完成原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相关要求在整改期内,各项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同步执行.限期建设土地使用权人限期建设利用闲置低效部分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转型升级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技术创新、产品改良、产学研合作等转型方式,提高土地产出率.整合重组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收购、联合、兼并、控股、债务重组等方式实施重组,提高土地产出率.收购收储对已关停或企业无意愿进行再开发、整合重组的低效用地,由政府进行收回土地按不高于出让原值加合理利息收回;地上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包括围墙、水泥坪等构筑物),按不高于评估价进行回购;机械设备等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处置,动产部分价值不予赔偿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符合产权分割条件的,可实行部分收回
(三)工业企业用地的司法处置对已进入司法处置的工业企业,竞买人拍得工业用地(不动产)后所投工业项目需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要求、片区产业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地块拍卖前需明确产业准入条件及“标准地”相关指标,意向竞买人需按承诺制要求签订投资建设承诺书业主竞买成功后,其投资的工业项目需经过县工业项目入园联审会自认定开始满1年,仍属于低效用地或不配合整改处置的,采取以下措施倒逼,直至依法收回.项目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违约责任的,严格按照违约条款追究责任.工信、税务、市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动态监管.按照其他政策文件可采取的倒逼措施
六、处置程序
(一)公告定期在《今日》、之窗公众号等媒体上将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处置对象、处置条件、处置程序和处置要求等进行公告
(二)核查根据公告要求,属地管委会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核查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盖自然资源局公章,由属地管委会送达),使用权人在接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三)公示核查结果在《今日》、之窗公众号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予以重新核实
(四)认定经调查核实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闲置或低效用地,由属地管委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或《低效用地认定及限期整改告知书》(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需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后下发)
(五)拟定方案《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低效用地认定及限期整改告知书》下达后,企业限期向属地管委会提交书面整改方案,管委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改方案进行论证并汇总
(六)方案实施闲置土地及需收储收购的低效用地经协商综合评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处置以限期开发、转型升级、整合重组方式整改提升的,经协商综合评定后到属地管委会办理报备后实施
(七)到期复核低效用地到达整改期限后,属地管委会按照整改方案对低效用地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按照复核结果,决定是否采取相应倒逼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牵涉企业利益,成立县工业企业闲置及低效用地分类处置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工业经济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高新区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作为该项工作的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内,统筹协调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各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科学把握处置标准,确保此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属地管委会是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应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建立工业用地租赁、转让等监管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控各属地管委会、县工投公司负责全县范围内土地收回协商、协议签订、收回资金筹措和支付、产权证收回注销等相关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初审及报批由于债权债务等原因进入破产程序的,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防止引进不符合产业布局的项目,再次成为低效用地
(三)立足长远,强化督查工业企业闲置及低效土地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重点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定期督查工作机制,对推进不力、瞒报谎报等情节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问责完善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各类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成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处置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