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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目录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第75项规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31项规定“根据国发
(2012)52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31项规定“根据国发〔2012〕52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六、申请材料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执业登记表》.申请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附件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许可审批流程图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执业证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窗口承办人审查(限3个工作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执业证登记表登记机关:登记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执业注销人情姓名执业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况文化程度资格证号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址原执业情况执业机构执业人数主任地址电话邮编何时执业执业方式专职/兼职执业期间何时受过何种奖励处罚或所内处分执业注销登记事项执业注销原因本人意见原执业机构意见是否收缴执业证收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