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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础设施ppP项目投融资模式创新内容摘要:根据竞争性及排它性的不同城镇基础设施有不同的融资方式准公共品的融资主要采用政府与民间资本共同进行建设投资的形式,为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PPP项目的管理方式进行创新,将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实物转让的形式交由民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既节省了监督管理费用,又减少了民营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的投机行为关键词:基础设施融资创新目前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根据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占到一国GDP的3%-5%因此我国要在现有的城镇投融资框架下获得足够的资金,单独依靠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进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不现实的,因此PPP项目融资就成为提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必然选择利用民间资本市场可以极大地弥补公共资金的不足,满足城镇居民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对政府而言,利用这些财政投融资方式,能够引导投资者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减轻财政负担大大加快了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对投资者(尤其是私人投资者)而言,也增加了一种投资获利的渠道是进入城市建设和经营领域的有效途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通常采用PPP即公私合作的项目融资方式公私合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指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基于某个公共项目结成伙伴关系通过双方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收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甚至多赢从这个角度说PPP本质上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围绕某一公共项目的合作关系,泛指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一系列模式的总称,是一个概念范畴,如BOT、BOOT、DBFT、DBF、TOT、Privatization等而狭义PPP指的是一种具体的融资模式,即政府以公共资本参与或政府担保的形式与民营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一)公私合作的模式在PPP融资模式下,政府部门作为项目发起人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的私营部门组成特殊项目公司(SPC)由SPC负责筹资、建设和经营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在SPC内相互协调、共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来说政府部门提供部分资金或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直接协议,向其做出承诺,在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政府和SPC签订的合同支付本金和利息;项目经营期满后将无偿交给政府在公私合营PPP模式下,政府对提供公共产品的私营部门进行补贴、税收优惠或贴息贷款,目的在于确保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能获得一定的回报,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积极性,满足私营部门在确定风险可承受程度的前提下的收益最大化;同时保证社会公众对于公共物品的价格承受能力
(二)PPP项目存在的风险在PPP融资模式中公共部门和私人投资者通常要对合作项目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进行细致的识别、量化、管理,并在合作各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优化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风险的管理和分配风险的承担应由对风险比较了解且有能力处理风险又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的或能在风险获得一定补偿的人来承担在看到PPP融资存在优点的同时,也要看到政府与私营投资者目标利益的冲突,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而私营企业是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项目实施的过程看,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时间差等许多因素都为私营企业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可能性私营企业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代理人,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投机行为: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契约的一方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经掌握私人信息,即只有他自己知道对方不知道的信息,如在私人企业在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时候,它清楚地了解自己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而政府却不能完全掌握合作企业的信息因为在政府与私营企业的双向选择中,一对多的关系加大了政府筛选信息的难度而且面对激烈的竞争,签约者可能为了争取合同而做出欺骗行为,而根本没有真正履行合约的意愿和能力另一类是所谓道德风险问题,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的对他人不利的行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代理人不可能承担他们行动的全部后果通常情况下私营企业与政府先签订合同,然后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及公共产品的提供,私营企业在这些过程中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便成为其私人信息他们有可能采取其他的手段来捞取不正当利益如建设过程中的偷工减料、降低服务的水平等,这些手段往往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特别是在惩罚与监督不力的情况下私营企业更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自身的投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