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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传媒学院章程(提交核准稿)序言四川传媒学院始建于1997年,前身是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在党的英明领导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自身的艰苦努力,成功实现了从成人专科,到独立学院,再到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本科院校的跨越式发展现拥有校园面积2200亩,本、专科专业各40个,各类在校学生23000余人,在现代传媒和文化艺术链上的多个专业领域,均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取得了学生总体就业率高、专业就业率高、就业质量高,用人单位满意、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的办学成绩,在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学设施、综合服务、配套管理、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学生创业创新成果等方面,受到业内专家好评建院18年的四川传媒学院,已经成为办学理念先进、育人特色鲜明、教学成果突出、业内口碑良好的新型社会主义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学院的中文名称四川传媒学院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拟定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选用和聘任方案、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各类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机构成员第三十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四章行政管理第三十一条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制度;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学院副院长、院长助理、院长办公室主任参加;原则上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第三十二条院长办公会实行院长主持、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院长享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承担责任;院长认为多数人意见不正确或多数人认为院长意见不正确的,可以由院长决定另行讨论或直接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由院长签发和公布第三十三条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财务、人事、学生、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和机构,为教学、科研服务第三十四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专业情况设系(部)系(部)设主任1人,全面负责系(部)教学、科研、行政以及学生管理工作各系(部)根据需要配备系(部)副主任以及系办公室管理人员系(部)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第三十五条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第三十六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第三十七条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第五章学术和学位组织第三十八条学院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工作第四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在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获选票数应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学术评价、学术道德建设、学科建设与发展等专门委员会,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二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织以及学位审查、评定、授予或撤销的权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第四十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学院分管副院长、系(部)主要负责人、骨干教学科研人员等构成,成员中骨干教学科研人员从学院专任教师中遴选,原则上需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第六章党团工作第四十四条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传媒学院委员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高教法》和《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的规定开展工作第四十五条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保障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确保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四十六条建立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党委与学院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对学院的发展和内部管理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研究讨论第四十七条学院党委书记按“协商推荐,程序选举,上级批准工委备案”的方式产生党委书记可以是专职人员,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董事长、院长等兼任学院党委配备一名专职负责人第四十八条学院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第四十九条党委会实行书记办公会制度书记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书记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书记办公会的人员为党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党委委员、党总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第五十条党委会会议程序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整理各委员需上会研究的重大事项,报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会上,在各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决议并贯彻执行第五十一条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四川传媒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第五十二条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组织;学生会是大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应配合共青团组织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五十三条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第五十四条学院的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组织,都要按照各自的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第七章教职工第五十五条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的生师比及学位结构、职称结构比例,规划和建设专职师资队伍,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第五十六条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第五十七条学院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五十八条学院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各类福利政策、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当学院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等提出申诉;(A)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九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组织、引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不得在任职岗位上未经学院批准从事与学院教学无直接相关或者影响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的其他兼职工作;
(八)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条学院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第六十一条学院依法落实和保障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缴纳“五险一金”第六十二条学院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第六十三条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六十四条学院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学院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八章学生第六十五条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第六十六条学生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院内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和文娱体育活动;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等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八条学院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管理第六十九条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通过设立院长信箱、学生信箱等沟通渠道和机制,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七十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第七十一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七十二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第七十三条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九章教育教学第七十四条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七十五条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七十六条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七十七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七十八条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第七十九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八十条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八十一条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第十章科学研究与对外交流学院的英文名称SichuanCollegeofMediaandCommunications学院地址西区团结学院路67号学院网址第三条学院根据办学需要,将增加、减少或变更校区第四条学院的性质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自愿从事非营利活动第五条学院的办学层次和形式学院以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为主要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要层次,根据需要适当举办专科层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资质,开展优势和特色学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教育,适度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教育第六条学院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方向学院的办学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为现代传媒事业的大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服务,为四川省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办人民满意的大学第八十二条学院大力开展科学研究与创作活动,通过科研、创作,提高学院教书育人、科学研究、传承文化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第八十三条学院积极与省内外高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文艺团体展开合作,通过“产、学、研”结合和“产、教”融合,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学院办学资源的使用效益和办学水平第八十四条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教学研究,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重点课题的申报,努力以教学研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第八十五条学院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选派师生出国访问、留学、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校际交流、合作办学和科研、创作合作第八十六条学院建立四川传媒学院校友会;经四川省社团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第八十七条学院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行业发展主线,调整科学研究和创作方式,开展科学普及,积极服务社会第十一章财产、财务管理第八十八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八十九条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
(三)借贷;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九十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第九十一条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二条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九十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九十四条学院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助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管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第九十五条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九十六条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第十二章变更与终止第九十七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九十八条学院改变名称、层次、地址、类别、法定代表人,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变更业务范围、办学性质,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九十九条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一百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院董事会要求中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办学情形的第一百零一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二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一百零三条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的修订应经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章程修订经核准后,学院应重新发布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学院监事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一百零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第一百零八条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院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学院的办学方向立足四川,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力争成为现代传媒和文化艺术领域的人才摇篮和先进学府学院的育人目标培养应用性、复合型,掌握多项高端专业能力,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学院的办学理念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了一切学生的全面发展第七条学院的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300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26000人左右专科和研究生4000人左右第八条学院的专业设置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在现代传媒和文化艺术领域内,设置本科专业40个、专科专业40个,涉及工、文、管、经、艺等学科;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院将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第九条学院的校训和校徽学院的校训博学笃行德艺双馨学院的校徽校徽由红绿蓝三色组成,主要图案分别体现学院的地域属性(四川“川”)、学校类别属性(传媒“Media”),又似飞翔的和平鸽以及飘扬的旗帜图案周围分别有四川传媒学院中英文名称以及英文缩写校徽图案有放飞自我,实现梦想的寓意第二章学院设立第十条学院由四川广视科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举办第十一条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教育厅,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第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董事会,依法推荐首届学院董事会成员;
(二)通过学院董事会,审定学院办学的重大事宜;
(三)向学院董事会建议院长、副院长的人选;
(四)监督学院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后勤社会化管理;
(三)按时、足额出资,保证学院办学和发展必要的经费与重大专项经费;
(四)为学院提供必要办学条件,保证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学院的权利和义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依法自主办学,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使用学院的教学设施、设备;
(四)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自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办学;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董事会决议;
(三)依法接受监督;
(四)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学院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六)确保学院的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四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七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院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院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
(二)审定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方案;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董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董事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三)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批准学院年度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学院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第二十三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系列技术职务或管理系列技术职务;
(三)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
(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第二十四条院长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也可连聘连任第二十五条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第二十六条院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七条院长按照董事会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决定;
(二)拟定学院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岗位设置方案;
(四)向学院董事会提请聘任与解聘副院长等主要管理人员;
(五)组织学院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职能的实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文凭及学位证书;
(七)主持院长办公和院务会议,按照学院管理决策机制履行学院管理运行过程中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控制、领导等职能;
(八)代表学院参加有关外部交流合作和社会活动;
(九)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