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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责任清单职权类别行政许可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许可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强制职权类别行政强制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服务电话:0377—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给付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检查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检查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检查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检查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确认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其他职权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其他职权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其他职权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其他职权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其他职权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投诉电话:0377-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服务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一百二十i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站2个工作2个工作B豫发改
(2005)801号关于规范拖拉机牌照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确认
2.确认责任确认机型及相关数据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项目名称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决定
4.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送达
5.送达责任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事后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检查监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农机安全监理站7日7日调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日7日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4违反用机械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七)拼装或者擅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农机女全监理站7日7日调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A)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他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日7日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5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和标志的处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市场监管股7日7日调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日7日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叶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巾、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笫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初选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催告
1.催告责任对农业机械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扣押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决定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农机监理站1执行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小刊•陈开处纸1史用nJ,田县级以上地力人氏以时衣机械化王宫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1卜伸印•拒不停1卜伸中的如押存在重附跨市的农业和械市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1rXL-IX/TJjtLxl1rXL-IX/TJDJ9jMj11j聿口乂1宓,
3、口叫于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服务电话0377-投诉机构唐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投诉电话0377-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2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昭
八、、《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决定
1、决定责任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农机监理站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处理
3、处理责任收缴销毁伪造、变造的证照,并予以处罚使用他人证照的应通知农业机械所有人,农业机械所有人提供的合法证明的应予以退还否则封存2年后销毁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服务电话投诉机构纪检监察股投诉电话受理地点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939号职权类别行政强制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催告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强制报废驾驶拼装的或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决定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农机3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执行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监理站政府令第97号)第二十五条“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农机购置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主席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受理
1.受理责任年度实施方案公布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农机管理股审查
2.审查责任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补贴资格进行合规性确认,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定期将补贴资格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无异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决定
3.决定责任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申请人自主购机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及督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坏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农机管理股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2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公开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农机安全监理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3农业机械维修市场检查《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核发权益”,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市场监管股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4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业机械、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和技术服务,保护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公开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农机管理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5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监督检查《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2、《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J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市场监管股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6定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定点农资市场的创建、推荐和考核,依法加强对定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促进市场良性发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驾驶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项目名称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农机安全监理站2个工作日豫发改
(2005)801号关于规范拖拉机牌照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5个工作日考试
3、考试责任对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实施规定科目考试1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决定
4、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2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送达
5、送达责任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2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事后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依法检查和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7对拖拉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农机安全监理站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公开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理
1.受理责任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做好记录,立即派人勘查现场,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市农机安全监理站24小时24小时调查
2.调查责任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佩戴统一标识,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事求是开展事故勘查处理3日认定
3.认定责任应当对农业机械事故所有证据审查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自查获肇事农机和当事人后10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2日10日复核4复核责任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5调解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赔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受理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农机安全监理站调解
2.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结案
3.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予以结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2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受理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市场监管股调解
2.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结案
3.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予以结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3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农业机械、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也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和技术服务,保护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受理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农机管理股调解
2.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结案
3.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予以结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4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理
1.受理责任告知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所有人需定期予以免费检验,填报检验申报表农机监理站检验
2.检验责任农机监理机构派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农业机械实施就地免费检验核发
3.核发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报告,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检修,直至达到安全技术标准方可作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5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受理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农机管理股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汇总申请材料政府及其有关部1J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农业机械、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也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和技术服务,保护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备案
3.备案县级以上农机部门予以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巾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巾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市场监管股7日7日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日7日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乂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坤书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2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市场监管股7日7日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
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日7日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乂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3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市场监管股7日7日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4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日7日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乂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5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农机管理股、农机监理站7日7日调杳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杳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杳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6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日7日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11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7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科技教育股、农机安全监理站7日7日调杳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杳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杳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8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日7日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9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J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科技教育股、农机安全监理站7日7日调杳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杳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杳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10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日7日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立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农机安全监理站7日7日调查
2.调瓷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12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日7日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