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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程序,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县科技计划,由我县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县科技项目)分县级重点研发项目(工业类)、一般研发项目(农业与社发类)两类县级重点研发项目每年不超过3项,一般研发项目每年不超过15项(其中农业类项目不超过5项、社发类项目不超过10项)第四条县科技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第五条县科技项目实行专家评价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第六条县科技项目管理实行行政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在网上公布相关管理办法及项目立项、经费、验收等信息第七条县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经费安排、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承担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八条县级重点研发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项目申请单位实施在研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必须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有研发投入会计辅助账;.项目负责人在专业上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的学科专业结构合理;.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与其他项目不重复或近似;.项目申报前的实施时间不超过一年,整个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预算总经费不低于200万元;.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九条一般研发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农业类项目申请单位实施在研科技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项目负责人在专业上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的学科专业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县级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与其他项目不重复或近似;.项目申报前的实施时间不超过一年,整个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农业类、社发类项目预算总经费分别不低于5万元、3万元;.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十条申请县科技项目需提供材料.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知识产权证明等其他有关附件第十一条县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程序.项目征集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初审县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审定项目控制淘汰率不低于15%且县级重点研发项目预算总经费的专家审定数不低于200万元县科技局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提出拟立项项目;.项目公示将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天;.项目立项县科技局根据公示情况作出立项决定,下达立项文件;.签订合同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科技项目实施、督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第三章项目经费第十二条县科技项目经费补助方式和补助额度为项目补助资金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即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县级重点研发项目补助额度按经审计确认的项目研发经费的30%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一般研发项目补助额度按经审计确认的项目研发经费的50%计算,每项不超过5万元第十三条县科技项目经费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开支范围必须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内容和经费预算执行第十四条县科技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科负责对科技项目实施进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税、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督查与考核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五条县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县科技局为甲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为乙方.甲方的主要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乙方的主要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项目经费单独建账,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
(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第十六条县科技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若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须书面报送科技局审批后方可变更其中,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延期只可申请一次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科技局同意后组织验收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的,不再组织验收上级委托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执行第十八条县科技项目验收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县级重点研发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一般研发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书面验收方式第十九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涉及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取得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验收相关的证明材料、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或成果图片、用户证明材料等;.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提供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成立由相关技术、财务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研发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决算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第二十二条验收意见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验收通过对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要求,完成主要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达到60%以上,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认定为通过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项目决算经费低于项目预算经费80%的;.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要求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的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结题申请,可认定为结题第二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验收项目的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结论、验收专家名单等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一年内可再次申请验收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两年内不予受理该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的申请,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可申请终止.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报县科技局审核批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原〈〈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武科〔2020)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