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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理人大建议案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为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治协委员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认真办理人大建议案和政协提案(下称建议提案)是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县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办好每件建议提案第二条县政府办负责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第三条县政府办收到建议提案后,明确专人负责,对建议提案逐件审查分类、贴签登记,按归口办理的原则送分管副主任、主任审阅后呈常务副县长签批,再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建议提案交办会,交相关单位具体承办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第四条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为建议提案办理责任人,建议提案答复稿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上报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第五条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要认真研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组织落实凡有条件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向代表、委员解释;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或不可行的,应如实说明情况第六条各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以单位公函的形式予以答复答复函要针对建议和提案中的意见逐条答复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在办结期限15日前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第七条各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答复稿须送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核和分管县长同意后,返还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和份数以正式文件答复第八条办理建议提案应从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作出说明,经同意后,可相应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建议提案办结后,承办单位须将答复件连同建议提案原件一并交回县政府办第九条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要明确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主动通报情况,征询意见第十条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建议提案的办理进行督促检查,凡承办单位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办理,久拖不办,贻误工作,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和遗失建议提案文本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办理工作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并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