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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完善印章使用手续,使印章的使用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印章使用管理安全和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专人管理印章建委行政印章(以下简称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专管人员也不得将印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所有用章本着谁批准、谁签字,先签字后用章的原则,批准人要在用章资料原件或《盖章批办单》上签字后才可用章以建委名义提供担保、签订合同、协议及承担重大法律责任的证明等,须经主任批准后用章;一般业务用章,须经主管副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用章.详细登记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用印登记薄》,登记内容包括编号、时间、用印单位或人员、用印事由、用印数量、批准人姓名、经办人姓名等.严格控制将印章带出机关外使用,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将印章带出机关使用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经办人办好借章登记手续后,方可将印章带走印章管理人员要监督印章按时返还.严格控制用章范围在工作中,凡是盖科室章能解决问题的事项,尽量使用科室印章,各科室应制定本科室的印章管理规定使用科室印章时,重大事项用章前应请示主管领导.对不符合用章要求的,拒绝批准和使用印章使用印章产生的后果,经批准的由批准人负责,未经批准的由专管人负责,其他人员擅自动用印章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监察科和办公室每半年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