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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分为下列两种
(1)学院通报批评;
(2)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第三条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在学生受处分的文件下发后,如无异议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结束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结束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组织和煽动聚众闹事的;
2、故意损坏公物,影响极坏的;
3、盗用学校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谋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纪情节严重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纪律处分后,经教育不改的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三)偷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四)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等电热器具造成火灾事故的;
(五)聚众赌博或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等赌具进行赌博,情节严重的;
(六)动手打人或持械伤人,情节恶劣的;或使他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的;
(七)观看淫秽物品或不能文明使用互联网,影响较坏的;(A)在校酗酒或借酒滋事,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九)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参与赌博的;
(三)偷窃公私财物,影响较大的;
(四)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伤的;
(五)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
(六)伪造成绩单或其他各类证件的;
(七)有侮辱师长行为,影响较坏的;
(八)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等电热器具造成火警的;
(九)违反学校其他纪律,影响较坏的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但影响不大的;
(二)有侮辱师长行为的;
(三)参与打架事件的;
(四)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伪造或谎报申报材料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公寓外租房居住的;
(六)违反学校外事纪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隐匿、毁弃或私自拆他人邮件的;(A)私藏管制刀具的;
(九)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的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的;(-)破坏园林设施,毁坏树木的;
(三)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鞭炮或摔酒瓶等器皿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重复领取学生证或假报家庭住址取得火车票优待资格的;
(五)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六)违反学校其他纪律,造成较坏影响的;第十条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按照类似情况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后再次违纪并应受处分者,或犯了错误后认错态度恶劣者,均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二条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的,必须理赔相应经济损失
(一)打架致使他人受伤的,应理赔伤者全部治疗和医药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营养费用;(-)破坏公、私财物者,应视情节等价理赔或部分理赔第十三条受记过以下处分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在一学年内或两学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享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等,已享受的予以停发;已减免学费的须补交所减免额第十四条违纪事件的调查
(一)只涉及一个学院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结合学生本人的认错态度,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保卫处等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凡违纪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第十五条违纪学生情况通报
(一)校属各职能部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必须在一周内将情况通报学生工作处,以便及时处理违纪学生;
(二)学生工作处将各类学生违纪情况整理后,应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六条违纪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院级通报批评由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校级通报批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
(二)学院内的学生违纪事件
1、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意见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并由学生工作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
2、拟提出留校察看处分意见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将调查材料、学生书面检查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审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
(三)涉及多个学院的违纪事件,拟提出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意见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审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行文;
(四)由学校组织临时性检查,发现违纪事件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
(五)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处分文件报备案第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委会由分管校领导、监察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监察处第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条申委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委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申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学生受处分后的定期考察对受处分学生进行考察鉴定,学生本人应就受处分一年内(毕业班学生,受处分未满一年的,至毕业前一个月止)的学习、工作和思想品行等方面的情况写出自我鉴定材料,由班级团支部组织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考察鉴定材料还须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第二十四条解除处分学生受处分后,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思想政治觉悟明显提高,未再受到任何批评或处分,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的,可在受处分满一年后申请解除处分第二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解除处分
(一)在校期间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的;
(二)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半年内受到处分的;
(三)开除学籍处分的第二十六条解除处分程序
(一)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报表》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由学院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作出鉴定后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凡解除处分的学生,对其解除处分的决定文件和原处分决定的文件都必须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七条学生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参照《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2022年6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22年11月10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