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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控制吸烟制度和奖惩办法根据《市控制吸烟条例》有关规定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和办法第一条医院成立控制吸烟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各科室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控烟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本院禁止吸烟范围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教学场所、电梯、公共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馆和餐厅(食堂)等场所第三条健康教育科、医务科、总务科、护理部和各临床科室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全院医务人员和员工都应积极支持控烟工作吸烟者应积极戒烟,为社会控烟起表率作用第四条各临床、医技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负责所在科室范围内(其他地域由健教科负责)的日常控烟管理工作,科室设立检查员一名,负责经常性管理工作第五条所有人员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区或禁烟负责人及检查员履行职责,并欢迎向院控制吸烟小组办公室举报第六条医院对禁止吸烟的科室个人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扣除该科室负责人和(或)个人当月医德医风文明奖、当季度季度奖的20%并取消当年度该科室和(或)个人评优(先)资格第七条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人罚款100元,并劝其停止吸烟,对监督揭发者每人每次奖100元第八条对拒绝、阻碍监督员、科室负责人、科内检查员依据上级机关及我院有关控烟管理制度执行管理的,本院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院外人员科室负责人及(或)检查员要及时给予制止不良行为,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九条控烟监督员应当履行职责,做好监督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医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相关会议上公开批评第十条医院对在控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或)个人给予全院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并做为年度推优首选单位或人选第十一条聘用临聘人员时不吸烟者优先聘用吸烟者必须用书面承诺从聘用之日起戒烟,聘用后复吸烟者,予以辞退第十二条本制度具体问题由医院控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