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一、报废申请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资产所在科室负责人需认真填写《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并提交设备部;50万元以上类仪器设备报废,报请院长同意后方可报废
二、报废设备鉴定设备维修主管工程师应本着严谨的科学态度,对需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给出实事求是的技术鉴定意见
三、因管理不当或人为因素损坏仪器设备应写事故报告,送交设备部和医务部,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四、报废申请审批《医疗设备报废申请单》经设备部主任审核签字、国资办主任审核批准,方可按程序办理报废申报手续
五、报废物资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物资处理由设备维修运至医院指定报废物资仓库,并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签名确认如可再维修利用的,设备维修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注明如无利用价值的则进行残值处理,需由国资办、计财部、监察室进行现场监督并上缴计财部
六、固定资产账目变更设备部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归档,并凭此单与国资办进行医疗器械固定资产账目变更
七、对不符合使用管理要求的医疗设备实行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