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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发言人制度为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医院医患纠纷处理工作,让社会了解医院纠纷处理工作,提高医院纠纷处理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澄清事实,消除误解,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院医患纠纷发言人为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负责人
二、发言人工作职责是负责医患纠纷处理情况的对外发布,代表医院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医院公开信息,负责审查发布的内容,确定报道口径,审阅稿件,回答记者提问,接受记者采访;协助医院处理有关本院突发纠纷事件的对外报道工作;负责安排和解释媒体采访
三、信息发布具有权威性,须经医院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后发布
四、医院信息发布活动由纠纷办负责组织,其它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五、发布内容包括医院重大、突发性医疗事件概括;医院核实的医疗工作中的事实情况;医患纠纷处理经过及结果;社会关注的与医院纠纷相关的问题;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及其它需要发布的事项
六、发言人发布形式包括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集体见面会、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医院有关工作会议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媒体发布信息等
七、涉及重大问题的信息由医院发言人统一根据处理情况进行发布,不得故意、隐瞒或拖延发布
八、要结合各自总体工作安排,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要信息发布
九、每次新闻发布活动后,均应追踪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动向,以检验发布效果如发现媒体有不符合事实的、有失公正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有突出误解等状况,应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纠纷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