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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创建旅游品牌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持续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聚力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形成品牌合力,发挥品牌效应,提升我县旅游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省旅游条例》《旅游坂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温泉旅游企业星级划分与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旅游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以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创建的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新创建的三星级及以上中国旅游饭店;新创建的三星级及以上中国星级温泉(旅游企业);新创建的旅游风情小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官方评(认)定的省级以上旅游品牌;申报企业必须是在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资格的企业法人并属地纳税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
(二)被评为国家旅游度假区、省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0万元
(三)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中国旅游坂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四)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中国星级温泉(旅游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五)被评为旅游风情小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第四条奖励资金来源与使用
(一)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奖励资金必须用于获奖励单位的硬件设施建设与宣传推广方面第五条申报前提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奖励资金
(一)特色景观资源发生重大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出现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违规使用土地及违建;
(三)未落实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手续,未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四)出现恶性或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经查属实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重大旅客投诉欺客、宰客事件;
(五)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问题第六条申报奖励资金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二)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国家三星级及以上温泉旅游企业、旅游风情小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需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证书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免费旅游景区、景点除外)
(四)企业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免费旅游景区、景点除外)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获得品牌后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填写《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县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奖励办法〉的通知》(**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