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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农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本街道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明确责任落实,根据《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根据《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1条第三款,原文如下“城中村改造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东至街道、南至杭徽高速公路、西至玲珑街道店基头自然村、北至街道潘山村的32个行政村)和高虹镇、太湖源镇、於潜镇、昌化镇等城镇规划区范围,一律停止农房新建、改建和拆建审批”,根据街道总体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停止建房审批,对停批停建范围内实施城中村改造的D级农村危房,应予拆除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可在控制区外选址建房,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多高层公寓安置,但研口经合社(杭徽高速公路以南)区块除外如遇其他特殊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二、建房审批流程
(一)计划申报村(社)每年组织开展农房建设情况调查,摸清次年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等建房用地需求,按照每年上报一次拟建房户的原则(当年建造),实行配额制,上报的内容需经村(社)讨论,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填写《农房建设实施计划表》(附件1)签字盖章后报街道区域发展办审核备案
(二)村级初审建房户通过手机端“**办”农房一件事,提交建房申请,村(社)按照《细则》做好村级审查工作,村(社)相关负责人要对建房户(当年建造)的主体资格、原住宅处置方案(建新必须拆旧)、设计图(含有三格式化粪池设计,有条件的纳入污水管网)、邻里协议等具体材料进行核实,原则上不允许切坡建房,如必须切坡建房的,须完成治理,通过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确认无隐患后再提交建房申请
(三)踏勘审批.踏勘公示初审通过后,各村(社)要向街道区域发展办提出实地踏勘申请,由区域发展办负责组织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自然资源所、街道综合执法队、驻村干部、村(社)专职土地房屋管理员、交通运输中队等相关人员会同建房户本人共同完成实地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社)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申报核查公示无异议的,村(社)将建房户申报材料加盖村(社)公章后通过“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应用平台”上报;街道区域发展办对上报建房户的家庭在册人口、现有住房状况、申请条件、拟建地块情况、建房图纸等内容进行审查,每月定期召开联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送达等形式告知建房户其中涉及林地、河道、道路的由街道林业、水利、交通专管员按规定进行审查把关.完善审批联审通过后将材料齐全的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在“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应用平台”全部审核通过后,由各村专职土地房屋管理员将建房户建房审批表下载打印,确有需要盖章的,交由街道区域发展办完成盖章内容
(四)建设管理.建房户审批完成后,在进行原址拆建或新建房屋放样前,建房户、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各行政村(经合社)签订三方《农村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2).“四到场”、“一挂牌”管理
(1)实地放样到场农房建设批准后,由村(社)统一向街道区域发展办提出放样申请,提交放样申请表,由街道区域发展办组织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自然资源所、街道综合执法队、街道联村干部、村(社)专职土地房屋管理员、第三方测绘公司等工作人员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实地定点放样,放样前先核实原住宅拆除或处置情况、邻里纠纷等情况,建新必须先拆旧,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定点放样,并按照建房图纸的墙外角放样,同时做好登记工作经实地放样后建房户方可开工建设,同时街道区域发展办组织相关通信运营公司对已放样的施工场地进行监控安装建设过程由村(社)主要负责监管,建房户不得随意改变放样四至位置“挂牌”、基槽验线到场建房户在立好基础地梁模板后,村(社)专职土地房屋管理员及时联系街道区域发展办,由街道区域发展办组织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自然资源所、街道综合执法队、联村干部、相关村(社)、第三方测绘公司再次到场对建房用地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对其进行现场挂牌,对不符合要求、不按图施工的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按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3)施工过程到场农房建设过程监管责任主体为各村(社),必须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房建设的全程监管,及时掌握农房建设进度在整个建房过程中由各村(社)不定时联系组织驻村干部、村(社)网格化管理人员、第三方测绘公司到场对建房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用地面积、层数、层高、阳台等情况是否按照审批的建房图纸施工,对不符合建房图纸要求施工的应及时制止,并将情况第一时间上报街道区域发展办
(4)竣工验收到场在房屋竣工后,由建房户通过手机端“浙里办”农房一件事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村(社)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统一向街道区域发展办提出农房竣工验收申请,街道区域发展办组织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自然资源所、街道综合执法队、联村干部、相关村(社)、第三方测绘公司到实地核实,并由第三方测绘公司出具验收报告对核实不合格的不予发放不动产权证,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办理
三、明确职责
(一)街道区域发展办负责农民建房审批服务,政策宣讲解释,档案收集与管理;主要牵头“三改一拆”,负责牵头组织违法用地等处置工作
(二)街道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查处街道范围内农民建房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防违控违依法拆除工作
(三)自然资源所主要负责调具新建房屋农转用指标、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作
(四)街道综合执法队定期对农房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协做好农民建房违建拆除工作
(五)街道巡查拆违队主要负责农房建设情况巡查、建房监控查看,具体实施拆违控违等工作
(六)驻村干部协助各村(社)做好农房批后监管及拆违控违等工作
(七)各村(社)各村(社)对农民建房规范化管理负直接责任应将农村建房相关规定写入《村规民约》;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房审批代办、批后巡查监管和档案收集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制止违建行为;协助做好农民建房网上系统的录入与维护同时向街道区域发展办报送相关信息(A)网格员负责所辖网格内的农民建房批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街道区域发展办报送相关信息
(九)第三方公司自建房农户提出放样起全程监管主要包括四至放样、基槽验收、逐层测绘、竣工验收、确权发证等建房环节,定期使用无人机对各村(社)现状面貌进行采样,并提供相关数据,且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十)其他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职能执行
四、危旧房管控对于规划区范围内的危房(城改冻结范围除外),原则上按如下方案执行
(一)合法建筑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房屋使用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加固方案,提交到相应村(社),经村(社)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村(社)报街道区域发展办备案实施维修加固,维修加固时不允许改变原房屋的承重结构,维修完成后再由出具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复核鉴定,提交解危报告,报街道区域发展办备案
(二)合法建筑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其次根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可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明确如下实施意见.申请危房重建的,原则上需满足城镇规划控制要求(如用地性质、建筑退让等).以允许审批占地面积为前提,不突破原位置、原占地面积、原层次层高和原建筑面积,在处理好相邻关系后进行拆除重建,具体审批流程按照《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责任督查街道区域发展办对各村(社)农民建房情况按月进行通报,每发生一次违法建设行为且当月未处置到位的,街道区域发展办将自动减少该村计划建房额度,一旦出现建新未拆旧的情况,原则上暂停该村(社)的房屋审批和农转用手续办理
(二)规范工作行为农房审批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擅自表态、弄虚作假、管控失责、处置不当等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加大违建查处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超高、超面积、擅自移位、未按施工方案建房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即查即拆”程序实施拆除其中街道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按照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规定会同区域发展办下发执法文书,区域发展办负责牵头组织拆违工作,街道巡查拆违队负责具体实施拆违任务
(四)党政干部及其配偶违法违规建房的,应及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五)其他违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或工匠擅自施工,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测绘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测量数据严重错误等情况的,一律清退并列入黑名单,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六)落实奖惩机制对于农民建房及防违控违管控较好的行政村(社),视情况可适度增加配额,并在下年度农转用指标分配中优先考虑同时,农房管理工作纳入村干部业绩考核,当年“控新”案件未依法处置到位的,实行一票否优,情节恶劣的,将递交街道纪委启动约谈程序,并按有关规定问责处理当年农房竣工验收不合格发生两户以上的则本年度村(社)“三改一拆”工作考核按照不合格村执行
六、其他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5月2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1日,期间如遇其他相关政策变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实施意见最终解释权归街道办事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