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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工作条例
一、客房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及个人卫生制度(-)客房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每年体检一次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卫生的疾病(腹泻、咳嗽、发热、呕吐、手外伤等)不准上岗客房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单位报告,患者本人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
(三)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佩戴好工号牌上岗时不准穿拖鞋工作前接触不洁物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四)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戴戒指等手饰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揪鼻涕、搔痒、掏耳朵、剔牙和嘻戏打闹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五、每名从业人员配有的工作服须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六、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工作间.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按培训计划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需要进行培训,并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追究相关责任,并延长新员工试用期或在职员工的晋升考核期
(五)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作为员工今后调整岗位、晋升、加薪时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