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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恳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该当在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恳求资质,经审查合格,获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答应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一致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该当在市、州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答应机关该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终了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一致的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省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部分资质核查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消费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外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材料;
(三)纠正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答应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当将监督检查状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该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消费运营活动,不得讨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该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遏监督检查机关该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该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理想、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答应机关第二十六条企业获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答应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答应机关或者其下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答应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答应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答应;
(三)违犯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答应的;
(四)对不符合答应条件的恳求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答应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诈骗、贿赂等不合理手腕获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该当予以撤销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该当及时向资质答应机关提出登记资质的恳求,交回资质证书,资质答应机关该当办理登记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恳求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当登记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企业该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答应机关提供真实、精确、残缺的企业信誉档案信息企业的信誉档案该当包括企业基本状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状况被赞扬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状况该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誉档案企业的信誉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企业隐瞒有关状况或者提供虚伪材料恳求资质的,资质答应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答应,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恳求该资质第三十一条企业以诈骗、贿赂等不合理手腕获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恳求该资质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答应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行政处罚的,该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理想、理由和根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恳求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答应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恳求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答应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应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恳求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终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实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形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公用铁路、通讯、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答应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建筑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立体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讯、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管理、空调设备、抗震加固等)第三十九条获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答应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践,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乙、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获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获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获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管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践,建筑、市政、电力、水利、公路等行业的部分专业资质设丙级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工程设计企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可以设丁级,其承担业务范围限于所在的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第三章资质恳求和审批第八条恳求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该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恳求其中,地方在汉、省属企业该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恳求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恳求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终了,并将初审意见和恳求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恳求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工夫为10日其中,恳求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触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初审,并将省级初审意见和恳求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恳求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丁级资质,该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恳求县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恳求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终了,并将初审意见和恳求材料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县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恳求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工夫为10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答应的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恳求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该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恳求其中地方在汉、省属企业该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恳求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恳求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工夫为10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答应的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副本和副本,副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致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能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二条企业初次恳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该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恳求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担任人、技术担任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恳求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A)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聘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三条企业恳求资质晋级该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细则第十二条第
(一)、
(二)、
(五)、
(六)、
(七)、
(九)项所列材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企业增项恳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该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
(一)、
(二)、
(五)、
(六)、
(七)、
(九)的材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资质证书正、复本复印件;
(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第十五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求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该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原资质答应机关提出资质延续恳求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90日后仍未提出延续恳求的,不再受理资质延续恳求,并由原发证机关发出资质证书对在资质有效期内恪守有关法律、规范、规章、技术标准,信誉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答应机关赞同,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六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称号、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该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获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称号、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该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恳求,其中地方在汉、省属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恳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恳求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其中,获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触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称号发生变更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恳求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获得建筑工程专业丁级资质,以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称号、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该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恳求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恳求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地方在汉、省属企业获得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称号、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向省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恳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企业恳求资质证书变更,该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恳求;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资量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该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下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赞同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八条企业初次恳求、增项恳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恳求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初次恳求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恳求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第十九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该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细则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践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细则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细则第十七条办理第二十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恳求资质晋级、资质增项,在恳求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答应机关不予同意企业的资质晋级恳求和增项恳求
(一)企业互相串通招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招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犯国家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缘由形成过严重消费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犯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消费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一条企业在支付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该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登记企业需增补(含添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该当持资质证书增补恳求等材料向资质答应机关恳求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恳求补办前该当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其中,由市、州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