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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重修重考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学分制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统一重修重考管理规范、加强学校对学籍成绩的监管力度,对重修重考管理作如下规定
1、各相关部门应在期末将学生考试成绩通知到学生本人,以便学生确认成绩是否及格,并允许学生在放假前或开学后第一周查询、确认本人成绩
2、成绩不合格并未获得应修学分者,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登录教务管理平台进行重修重考报名
3、重修报名时间为一周,过期不再受理
4、学生通过报名后即获得该课程的重修以及重修考试的资格
5、教务处将重修课程、学生名单反馈至各相关部门,根据学生人数安排相应教研室老师进行相关课程的讲授或辅导一般30人以上应由开课教研室利用节假日单独开班组织重修;30人以下可安排自学重修,但需组班参加考试
6、对个别学生考试时确系因公或因病(由学校卫生所诊断)不能参加,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下一学期给予一次考试机会,不按补考或重修对待;其它情况一律不许缓考
7、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做出深刻检查,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重修
8、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应按时参加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的重修考试,否则按弃考对待
9、学生对自入学起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内(本科5年或4年、专科3年)未获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均有选择重修的权力,但只允许重修重考一次,但每次申请重修课程不超过五门学生应根据正常课业学习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
10、凡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限内(本科5年或4年,专科3年)未能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未通过的课程主要采取自修的方式学习,学校不再统一组织重修,学生可在每年9月初到教务科报名参加考试,每次报名的科目不得超过5门在延长期2年内修满学分,均可按修满学分的当年毕业生对待
11、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