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校园网络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网络管理,更好的为各部门、二级学院和广大师生提供网络服务,保障校园网络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管理、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等条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院网络,是指由学院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学院网络应用而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第三条学院网络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第四条学院网络是为全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各部门、二级学院和全院师生第五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利用学院网络危害国家安全、侵犯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章网络管理机构第六条学院校园网络由现代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运行控制与维护、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网络设备维护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中心的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第八条各部门、二级学院、教师公寓、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学生公寓等的上网均由中心负责规划和技术指导第九条学生上网的核准、审批工作由信息技术中心、学生处、各二级学院等共同负责第十条各楼宇的网络设备由安保处、后勤服务中心提供相应的安全和供电保障第十一条中心面向学生公开招聘网络维护员,协助中心教师做好楼宇网络设备及运行的管理工作网络维护员在技术上接受中心的指导并按要求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维护工作第三章用户接入管理第十二条学院校园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必须是学院各部门及二级学院,个人用户必须是学院的教职工、注册在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全日制在校学生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集体办理入网申请)、大学生创业基地企业等第十三条各子网接入单位在经中心的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和审批程序不全的子网,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需要扩大子网的单位须向中心提交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大子网或与校外联网,不得私自发展用户第十四条中心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一定的控制第十五条各部门、二级学院等单位用户根据教学、办公等工作需要开通网络的,需填写网络入网申请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申请意见,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开通第十六条学院校园网为本校教职员工公寓区提供宽带接入服务教师公寓需申请开通网络的,带本人身份证(教工卡)到中心领取并填写用户入网申请表,一式两份第十七条学院为教职工公寓区的有线网和无线网(wlan)统一分配账号、IP地址,教职员工在网络中应使用自己的IP地址、账号,不得私自给予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撤销该用户的入网资格;用户改动IP地址及网卡地址引起的网络故障,由用户自己负责第十八条学院正式注册全日制学生均可作为个人用户申请入网凡申请学生必须由各二级学院审核原则上,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入网上一学期考试(考核)有不合格课程者、受学院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所在宿舍“三级建家”不合格者具体执行标准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十九条学生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网络之前,必须先携带本人学生证(校园卡)到二级学院办理上网申请手续,按要求填写入网申请表格,真实准确提供公寓楼、寝室号、学生姓名、学院、班级、学号等信息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入网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并将通过人员名单提交中心第二十条学校对使用校园网的学生实行帐号管理用户负责本人帐号、口令管理,并承担本人帐号产生的经济及法律后果,不得转让或偷盗他人帐号第二十一条学院禁止学生私拉网线,学生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施的活动第二十二条无线网的IP地址为动态分配,用户不得乱设乱用IP地址对不遵守规定、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一经发现,视情给予中止该接入点网络服务不少于3天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网资格,按学院相关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前(每年6月)、教职员工离职1个月后,中心负责统一自动注销其帐号第四章网络使用费用第二十四条无线网络(wlan)上网收费标准按照学院与合作建设的运营商协商的资费标准执行学生为20元包200小时/月,教职工为校内300小时/月或市内200小时/月,超出后均按相应的资费标准收费运营商如有更优惠套餐,按最优套餐执行第二十五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学生公寓通过有线网络接入校园网的(非全日制在校学生参照该资费标准收费),按以下资费标准之一收费.包流量套餐一,5元包5Gb/月,适用于上网流量少的用户(校内资源免费访问,不计入流量套餐内).包流量套餐二,10元包12Gb/月,适用于上网流量较大的用户(校内资源免费访问,不计入流量套餐内)
3.包流量套餐三,20元包25Gb/月,适用于上网流量大的用户(校内资源免费访问,不计入流量套餐内)第二十六条大学生创业基地企业等用户接入校园网的,按30元/月收费;教师公寓区教职工通过有线网络使用费按照现行标准100元/年执行,非学院教职工原则上不允许接入校园网第五章网络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校园网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仅供学院师生进行教学、办公、科研、学习、实训及创业等使用第二十八条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等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心应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保证校园网的运行安全稳定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不得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第三十条校园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校园网所有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应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损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目、第三十二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维护员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和上级网络管理单位以及学院安保处、现代信息技术中心等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上网用户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私设代理服务器等第三十四条上网用户所需的计算机、网卡、交换机等设备及费用由上网者本人自理连接上网后必须安装杀毒软件第三十五条校园网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并给本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等各种损失用户也不得把帐号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帐号造成违法后果,帐户所有者负全部责任第三十六条为确保校园网上网行为得到有效监控,未经中心授权或书面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校区以内提供计算机接入网络服务,获准进入校园提供计算机接入服务的网络在运行期间必须全程接受中心监控第六章网络运行管理第三十七条中心负责校园网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负责保障主干网的畅通,负责为子网的运行提供必要技术支持第三十八条校园网所属设备,包括光缆及配件、路由器、交换机等均属学院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中心第三十九条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或开展其他活动,应注意不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第四十条为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不影响他人的学习、生活和休息,制定绿色上网开放时间表学生公寓楼上网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21:30;周
六、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为8:00-22:00o学院其余区域全天开放第四十一条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第四十二条用户应积极防范和查杀计算机病毒,不恶意扫描网络端口或发送邮件炸弹;不盗用他人系统帐号,非法进入任何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用户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网络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网络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人员行使网络维护员的职权;有权对网络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网络维护员的工作不满意时,有权投诉第四十四条经中心同意,网络维护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第四十五条网络维护员和用户在网络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第四十六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如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维护员第六章责任与处罚第四十七条校园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维护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第四十八条校园网内各单位和用户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
2、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3、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学校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第四十九条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载、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材料和淫秽信息、,或者利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3、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4、在网上进行非法集会和聚会;
5、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条单位和用户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改正其中妨碍网络及网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内容;
2、保证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及时更新陈旧信息,删除失效信息;
3、对所提供的公开信息、链接的其他网页以及上载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督,使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
4、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5、接受国家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章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6、发现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7、对自己使用计算机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和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对他人构成侵害的,视严重情况和损失程度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和用户如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取消其上网资格,同时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负责第五十三条由于网络维护员工作不称职或因疏忽而造成工作失误影响网络服务,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理第五十四条学生因过分迷恋网络而影响学习或宿舍人际关系者,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干预第五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者,给予勒令改正或取消入网资格不少于30天;
3、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构成违法犯罪者,由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由现代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第五十七条本管理条例自学院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