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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加重犯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从司法考试的角度,考察的方式一为直接性(如99年对聚众斗殴罪的考察),二为间接性的(如追诉时效问题、如何择一重罪惩罚等X其实需要大家留意的结果加重犯都是些常见的多发性罪行,主要包括.有意损害罪(第234条);.强奸罪(236条);.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绑架罪(第239条).拐买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虐待罪(第260条);
8.抢劫罪(第263条,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都需要留意);此外,聚众斗殴罪(292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罪的加重情形(318条),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347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358条)等,以及其他明确规定的因消失致人重伤、死亡而加重刑罚的情形
(三)法定的一罪”结合犯A罪+8罪=八8罪(目的是避开数罪并罚,加大打击力度)A罪+B罪=(罪(中国某些学者认为这种也是结合犯)集合犯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如第303条中的以赌博为业以及336条的非法行医罪”集合犯以否需盈利为目的可分为营业犯(赌博罪1职业犯(非法行医罪);留意以赌博为业指以赌博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留意集合犯主观上必需有多次反复实施非法行为的犯意,假如主观上只是准备间或一次为之,则不构成集合犯;留意变性手术和人体试验不属于医疗行为;刑法上的医疗行为是指只能由医生实施否则就会产生危急的行为此外留意所谓的集体行医资格
(四)处断的一罪a同种数罪不并罚;牵连、汲取不并罚处断的一罪,即原来是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罪特征,但鉴于其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的亲密关联,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一罪来处理
1、连续犯韩友情语在德国,连续犯的真正含义是指行为人的数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而苏联是抄德国的刑法,结果抄错了,而我们我国又是抄苏联的刑法,结果最终变成侵害同一客体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虽然抄错了,但仍旧必需坚持,由于我们我国的连续犯理论加强了刑事打击力度,符合我们我国的重刑主义的刑事政策,如数额犯累计加重刑罚;一可能由几个无罪的行为,变成有罪,从几个罪轻的行为,变成一个重罪1概念与特征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与徐行犯相区分假如连续实施同一种行为,但每次都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只是这些行为的总合才构成犯罪.则可以称为徐行犯徐行犯的典型例子是虐待罪2典型例子如甲因故蓄意杀害乙的全家,在一天晚上,窜到乙家将乙之妻杀死在屋里,又在距离乙家不远杀死乙,或者其次天晚上又溜到乙家将乙杀死等;3司法处断正由于数个行为具有亲密的关联性主观上是出于一个总犯意、客观上各个行为是连续进行的、法律上各个行为是同一性质的即触犯同一罪名,所以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实行的处断原则是以一罪从重或加重惩罚
[1]特别状况下必需并罚,否则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如连续对多人有意轻损害连续犯还有一个司法应用问题与连续犯一样,即追诉时效问题,从行为终了之日
2、牵连犯1概念与特征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关系的推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主从关系)或者缘由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其中一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另一个罪上
(2)典型例子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3)处理原则——一般与例外A、一般状况下从(择)一重罪处断(如修正后的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这是牵连犯处断的基本准则,尤其是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都应如此;B、特别情形下(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这是牵连犯处断的例外,但也常是考试的重点所在,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下列十余种I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的有有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并采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缘由行为,后者可谓结果行为),以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与该详细的有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
(2)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进展黑社会组织,并采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见294条第3款,这一点同上述第一状况完全全都)公职(官员)犯罪3才那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高法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海关人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的,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实行并罚;税务人员收受贿赂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特别例外司法人员受贿枉法从一重,而不是并罚;偷越国边疆的犯罪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损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损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见318条第2款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疆,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损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损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321条第3款表示,此类罪并罚不肯定都是由于牵连犯,比如,杀害、损害、强奸行为L基于罪刑相适应而并罚6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7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逼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详细的走私犯罪如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走私宝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但要留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由于依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峻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即属于包涵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8)保险诈骗行为与有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见198条第2款,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目的行为),实行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如有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行为(方法行为)而该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有意损害罪、有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详细之罪实行并罚)I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别规定
(9)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损害、强奸、污辱行为的(见241条第4款,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过程之中或其后,又经常伴随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损害、污辱行为的,依据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即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有意损害罪、污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一乐观的一般预防,胡萝卜加大棒;I特别例外Q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见最高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汲取犯:1概念与特征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由于一个被另一个所汲取,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汲取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其核心问题是数行为之间存在汲取关系,这种汲取关系由于数行为之间存在着亲密联系,经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进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进展的自然结果汲取犯的汲取关系包括重行为汲取轻行为、主行为汲取从行为、实行行为汲取预备行为;后面两种不属于汲取犯的典型形态2典型例子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为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3处理原则重罪汲取轻罪
4、牵连犯与汲取犯的区分汲取犯大体上属于大陆法系我国刑法中的不行罚的事后行为在状态犯的场合,采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假如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而牵连犯则比较简单汲取犯与牵连犯是存在肯定交叉的一个区分标准是看侵害客体以及作用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即汲取犯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需侵害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统一的详细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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