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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研讨【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未成年人刑事权益爰护制度的设立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特殊爰护未成年的刑事合法权益,其内涵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如何进行恰当地处理【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公正正义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正正义、诚信友爱、布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建设成这样的社会,就必需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由于未成年人不仅是社会将来的中流砥柱也是这个社会现实的主力军我们我国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界定为少年并在犯罪和刑罚的适用等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规定我们我国1979年《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罪,应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杀人重伤3巳罪的主观罪过未予以明确界定,年龄也未明确规定为周岁,同时其他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罪〃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这都影响了对这一规定的精确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新刑法这一规定与1979刑法的规定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这款规定说明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实施八种特定犯罪以外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而所列举的八类犯罪都是未成年人能够明辨其社会危害性并掌握自己意志的行为这也体现了主客观相全都原则,防止罪及无辜敬重少年人权,赐予少年特殊待遇,消退社会上影响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等等无不渗透着少年爱护的思想,随着各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详细实践经过长期历史演化与整合,显示出赐予青少年以特殊爱护是必要的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我们我国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爱护性、教育性的基本理念,理当在对17条第2款进行刑法解释时限制或降{氐入罪的可能性即便构成犯罪,鉴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可以通过犯罪非刑罚化的途径解决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立法旨在限制、压缩未成年人担当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从罪名入手加以限缩,而现实案件却召唤对未成年人担当刑事责任范围的扩大针对这种进退两难的境地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担当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脂出我们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其次款规定的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八种犯罪,是指详细3峰行为而不是详细罪名可称为“行为说紧随其后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担当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确认了行为说,其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其次款规定以外的行为”由此彳亍为说代替了罪名说,成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和裁判依据并影响到刑法典第269条的立法规定和实务适用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我们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的罪行说与罪名说
一、罪行说罪行说又称犯罪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行为的,即应担当刑事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中虽然有的情形下规定对实施了此八种犯罪行为的要以有意杀人罪、有意损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急物质罪”以外其他寺巳罪论处,例如,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但对于14—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而言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无论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还是单纯地实施了一个有意杀人行为,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这种观点14—16周岁的人担当刑事责任的范围应是较为宽泛的以有意杀人为例不仅仅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刑法中其他条款中包涵了有意杀人这一312罪行为的,均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担当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一观点得到了有权部门的确定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有意实施了杀人、损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有意杀人罪、有意损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消失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有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然,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担当刑事责任后如何定罪罪行说内部也存在肯定的分歧有人认为,只能确定《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确定的八种罪名,即有意杀人罪、有意损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急物质罪有人则认为其罪名是不确定的,要依据刑法分则对详细犯罪的规定来定罪
二、罪名说持罪名说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只对此八种罪名担当刑事责任他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动身,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犯……罪〃,因此,应将此八种情形限定为是罪名如在刑法用语中,‘犯’一般与罪名搭配,而‘实施’一般与详细行为搭配假如该款要表明的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A种犯罪(罪名),法条的表述应是‘实施……犯罪(或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假如这样的话法条所规定的就是详细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即使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但假如刑法分则对于这些行为不是以该八种罪名论处,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笔者认为要将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所确定的以教育为主、以惩处为辅的精神贯彻始终的话,未成年人担当刑事责任的范围以罪名说为框定标准是恰当的,它虽有放纵犯罪的可能,但这一由立法漏洞所导致的后果只能由我国自身来担当而不能转嫁给行为人特殊是行为人是未成年人时,这种转嫁更是破坏了刑法对弱势群体的爱护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既不是全国立法机关,也不是法定的立法解释主体,《答复》的性质如何,让人无从判定我们我国刑法在未成年人爱护上的确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缺陷仍旧是很大在爱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爱护是今后刑事立法的重中之重这样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遏制作用,也同时对未成年人罪犯起到较好的教育作用,对未成年罪犯的身心健康的爱护会有良好的效果【参考文献】⑴由龙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杀人定性浅析[j].法学专论2001[2]牟伦祥.绑架罪条款有疏漏之处[j].法律与监督1999[2]郑士立.试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几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