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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刑事案例常识X
1、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预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答构成有意损害罪我《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JX
2、2000年3月1日,甲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往外地,甲又因在2009年9月7日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7日被抓获,甲所犯盗窃罪的追诉期限是多少?答不受限制《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我国平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躲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X
3、甲公司的董事长乙,指使公司经理丙哄骗银行,使公司获得贷款800万元用于经营但因经营不善,造成银行5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关于本案该如何认定?答甲公司不构成犯罪,乙与丙构成共同犯罪本案是乙与丙的个人行为,不是甲公司的单位行为X
4、甲公司明知乙受贿,仍供应银行账户关心乙将受贿所得兑换成美元,汇往境外,并收取乙支付的高额“手续费”对甲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答甲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是为洗钱罪X
5、2022年7月某晚,在济南经十路四周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均表示是对方有错在先,而四周的监控录像所纪录的非常模糊也很难认定主要责任在谁,恰巧刚下班的张某和周某路过此地,目睹了案发的过程,所以交警想让张某和周某叙述一下当时案发过程,但张某对交警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想说就匆忙离去这样的做法法律上允许吗?答不行,凡是知道案件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除非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派
6、甲在被羁押期间,得知同监舍的乙(因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把握乙的同案犯丙曾经入室抢劫杀人的状况,就将这一线索报告给看管所警察,并设法说服乙揭发了丙抢劫杀人的事实公安机关据此侦破了丙的抢劫杀人案件此案中甲乙的行为如何认定?答甲和乙均成立重大立功符合要求检举揭发行为属于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其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其他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案中甲获得线索,揭发了丙,丙的同案犯乙最终也自愿揭发查证属实的丙的罪行,二人均符合了立功的条件又由于抢劫杀人属于重大罪行,所以甲乙均属于重大立功X
7、某日深夜,甲从乙身后突然用仿真手枪顶住其头部,大喊一身“交出钱来!”乙慌张将钱包交给了甲这时,甲乙都发觉彼此是熟人,甲随即将钱包还给乙,并赔礼说“对不起,没认出你来!”甲的行为如何认定?答构成抢劫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完整地完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由此可知,在对于一种行为是犯罪既遂后的补救行为或者其他未完成形态的推断时,只要明确这种行为是否已经符合了刑法分则中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即可在本案件中,甲已经完成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的既遂X
8、2022年7月,刘某因喝醉将邻桌的客人王某打伤,造成王某右手骨折,双方调解不成,故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前,王某发觉刘某和该案书记员张某是老同学,所以担忧会对自己的案子产生影响,为了案件公正审理,刘某应怎么做?答可以向法院申请张某回避我们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以下人员如发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均可以提出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以,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张某回避派
9、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可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有无特别规定?答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减轻惩罚甲教唆乙实施爆炸罪,乙未实施,属于刑法上的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X
10、2022年4月,张某因有意损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并关押在看管所,家属想去看看他但是未被允许,此时家属应怎么做?答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家属一般是不被允许见面的,可以托付律师与之见面,刑事诉讼法规定,托付的律师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X
11、甲因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期满后,司法机关发觉甲在缓刑考验开头后满2年时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如何判处?答应在5年以上8年以下打算应执行的刑期缓刑的法律后果一般有三种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的,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者发觉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刑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觉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打算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峻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题中甲在缓刑期间犯新罪,应对其前后所犯二罪进行数罪并罚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其最高刑期(5年)以上,总和刑期(8年)以下打算执行的刑期X
12、.王某采用计算机学问猎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于王某的行为改如何认定?答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盗窃罪(刑法其次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秘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同时依据我们我国刑法其次百八十七条规定采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我国隐秘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惩罚即对采用电脑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我国隐秘活动的,分别依据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猎取我国隐秘罪定罪惩罚该案例中王某隐秘窃取了某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予以出售,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该案例还考查了被盗财物数额的计算标准的学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被盗财物只计算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计算被盗财物的实际价格,不是指盗窃犯低价销赃的价格因此对于王某的盗窃数额,应依据给公司造成的4万元损失计算X
13、2022年6月,家住济南历下区的王某因有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那么对于王某的一审应由哪一级法院负责审判?答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一)危害我国平安、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王某因犯有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本案应由济南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X
14、刘某因伙同几人在时代广场寻衅滋事,打伤多位无辜群众被公安民警带回警局,家属知道后立刻询问律师得知可以办取保候审先把人放出来,但需要提出保证人或保证金,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当保证人呢?答依据我们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人的保证人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力量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X
15、在一起有意杀人案件中,周某目睹了案发过程,应也符合条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周某怕得罪犯罪嫌疑人,所以就通过录音的方式将证言交给了法院,这样的证言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答是不行以的证人证言必需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还应依法处理X
16、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值防卫?答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值防卫,是防卫过当所谓正值防卫是指为了使我国、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值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在此案例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其目的是为了防盗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状况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肯定的防丑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X
17、韩某因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抓获,韩某的妻子刘某想给老公聘请一位律师来处理该案,那么刘某应在什么时候开头可以托付律师作为辩护人处理该案?答我们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托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托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护人所以,刘某可以在上述期间托付辩护人,而且为了更好更全面的了解案情关心犯罪嫌疑人,越早托付辩护人越好X
18、甲乙同在一个单位上班甲的女儿与乙恋爱,甲不满,遂告诫乙不要再与其女儿来往,乙不从甲产生将乙杀死的念头经一再考虑,甲认为毒杀的方法较妥乙每天都在单位食堂就餐,甲不情愿毒死别人,就想找一个只有甲一人就餐的机会,甲发觉,每周六的夜晚食堂里只有乙一人就餐,就趁此机会投了毒当晚乙邀请了十余名伴侣共同就餐,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6人死亡那么,甲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假如是一罪,是实质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是什么罪?如是数罪,分别是什么罪?答甲的投毒行为构成一罪,而且是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在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其中包括连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具有的特征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汲取犯该案例中,从主观上看,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并且对这一结果持盼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但是对这一结果持不盼望发生的态度,并认为通过自己的乐观努力能够避开这一结果的发生;从犯罪对象上看,甲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乙本人;从客观结果看,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因此,甲是在杀死乙的犯罪意图支配下,主观上既有有意、又有过失,但在客观上只是实施了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甲却触犯过失投毒罪、杀人罪两个罪名,但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甲只能构成一罪,即杀人罪X
19、家住农村的马某因生活所迫,又没有工作或其它收入来源,故起歹意,于2022年2月某日晚上,翻过邻居家张某的围墙,将张某家的现金2000元偷走,案发后,马某想聘请律师作为自己辩护人,但是实在没钱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办那么此时有没有途径可以关心马某?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法律救济机构应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所以,马某可以向法律救济中心提出申请X
20、王某系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22年8月涉嫌犯罪被捕王某涉嫌以下犯罪事实2022年5月,王某在到外国考察期间结识了外商史密斯,二人协商后打算共同投资建设一条易拉罐生产线,由中方预先投资50万,资金到帐后,史密斯投资150万元,回国后,王某未对史密斯的经营状况、资金及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并且未和公司其他领导协商,与史密斯签订了合同,并擅自打算将公司的50万元汇往史密斯的帐户,史密斯得款后潜逃,下落不明2022年2月,赵某找王某帮忙,让王某找人帮忙调动工作王答应王某找到任本县组织部长的同学张某,让其帮忙,并多次支配张、赵见面,并示意赵某送2万元现金给张某2022年9月,周某工作调动胜利后,送王某辛苦费9000元2022年3月,王某到澳门考察期间,挪用公司现金十万元赌博,到案发时尚未归还那么,王某在经营中的被骗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答王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峻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我国利益患病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轻信外商史密斯,不对史密斯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也不和公司其他领导协商,擅自打算向史密斯投资50万元,致使公司患病损失达50万元,完全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其行为已经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