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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张明楷教授作者:张明楷来源法学杂志时间2007-1-9大体而言,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假如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详细地说,法官必需把应判决的、详细的个案与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法律规范联系起来;刑法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是法官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官要从案件到法律规范又从法律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用的刑法法律规范为指导进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法律规范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刑法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比较者就是事物的本质、法律规范的目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形成构成要件与案例事实的彼此对应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案件事实向刑法法律规范拉近,另一方面要将刑法法律规范问案件事实拉近不难看出,推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需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对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推断假如法官不能妥当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3口罪;同样,假如法官虽然妥当解释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将抢劫事实认定为抢夺或者盗窃性质,也会导致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事实上,在案件发生之前,或者说即使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学者与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事先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一般性解释但是,案件事实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能认定的,而案件事实总是千差万别,从不同的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事实上,很多案件之所以定性不准,是由于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成为适用刑法的关键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熟悉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力量能够在法律的法律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这明显不妥当所以要避开重复评价,就只能在抢劫罪与有意杀人罪、盗窃罪(或侵占罪)之间选择另一方面,对于案件事实又必需全面评价,不能遗漏构成犯罪的事实例如,甲在盗窃他人的绵羊时,为了防止绵羊发出声音,事先用毒药将29只绵羊毒死或毒昏,然后将绵羊运回家,剥下绵羊皮后,将羊皮与羊肉卖给他人表面上看,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其实并非如此盗窃犯销售犯罪所得赃物的行为通常之所以不另构成犯罪,是由于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但甲出售有毒的羊肉的行为,则侵害了新的法益,另成立销售有毒食品罪所以,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与销售有毒食品罪实行并罚再如,税务工作人员乙采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后,非法为他人减免税款非法减免税款的行为与结果,不能包含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中故对乙的行为应以受贿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实行并罚当然对于与构成犯罪无关的边缘事实,不作刑法评价,则属理所当然
七、不能从主观到客观认定案件事实,而应从客观到主观认定案件事实认定犯罪的挨次与犯罪的发生挨次刚好相反就有意犯罪而言,犯罪的发生挨次通常是,行为人产生犯罪的有意,再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最终造成法益侵害结果但司法机关认定犯罪时,往往是在结果(包括危急状态)发生后,考察能否将结果归责干某种行为;在得出确定结论后,再考察能否将行为与结果归责于特定的行为人假如说,犯罪的发生挨次是从主观到客观,那么,认定犯罪的挨次则是从客观到主观假如颠倒这一挨次,不仅难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而且简洁导致侵害人权但是,我们我国的司法机关习惯于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事实,因此造成认定案件事实的困难例如,执行人员出于执行判决的动机,非法拘禁多位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的人,非法拘禁的时间也很长有的法官认为执行人员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执行人员是为了执行判决这是从主观到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其实,为了执行判决还可能杀人,莫非说杀人也是正值的吗?明显,假如先从客观上确定案件事实属于非法拘禁的性质,然后推断执行人员有无非法拘禁的有意,就不难处理这一案件了再如,关于杀人与损害的区分,始终困烧着我们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习惯于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事实,导致过于信任和依靠被告人口供,而不擅长依据客观事实推断被告人的主观内容当依据客观事实得出的结论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全都时,司法工作人员便陷入苦恼之中当被告人向被害人心脏猛刺数刀导致死亡,却始终不承认有杀人有意时,司法工作人员就感到困难一方面客观事实说明被告人具有杀人有意,另一方面被告人又否认有杀人有意,不知如何适用法律其实,在这类案件中,只要先从客观上推断案件事实是杀人还是损害,然后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主观罪过,便可以得出妥当结论本文拟联系司法实践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能先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后查找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而应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认定案件事实,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惟一法律依据;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意味着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既然如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必需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围围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案件事实具有不同侧面与不同性质,假如离开可能适用的刑法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定得出千差万别的结论例如,人们常常将父母杀死作恶多端的子女的行为归纳为“大义灭亲,可是,这一结论对适用刑法没有好处由于大义灭亲”的结论不是在构成要件指导下形成的,而是人们对这类案件的一般归纳只有依据刑法关于有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大义灭亲”的案件事实,才能适用《刑法》关于有意杀人罪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官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依据一般观念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与困惑例如,《刑法》规定了大量的单位犯罪,单纯从事实上看,单位也可能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但《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力量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无疑成立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为了单位的利益而集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不行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现在的问题是,单位集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能否追究其中的自然人(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很多人得出了否定结论可是,某种犯罪是否单位犯罪,必需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进行推断换言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假如《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即使是由单位集体实施的,也不能称为单位犯罪既然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限,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就不能将所谓单位的贷款诈骗认定为单位犯罪持否定说的人们,实际上是以自己主观确立的单位犯罪〃概念与特征为依据的,而忽视了刑法的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定性)换言之,主见否定说的人们,实际上不是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案件事实,不符合小前提的确定原则由于持否定说的人们实行了以下推理首先确定上述贷款诈骗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其次确认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最终断定对上述案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种推断方式存在重大疑问”从形式规律规章的观点来看,对法律案件的打算是依据三段论法作出的,其中法律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的状况是小前提,案件的打算是结论把案件的打算看作是依据三段论法的规章得出的结论,对于彻底确立法制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制的实质就在于使全部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法律规范的要求而在法的适用方面,只有当适用法的机关精确地和正确地把法律法律规范适用于肯定的详细状况,即依据三段论法的规章打算法律案件时,才能消失这种相符合的状况因此,我们在推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应实行以下方法首先确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后推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再得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结论明显,所谓的单位贷款诈骗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难发觉,假如事先离开《刑法》规定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然后再与《刑法》条文相对比,必定消失为所欲为的局面例如,当推断者想将某种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时,他便可以进行如下推理该行为是抢劫行为,我们我国《刑法》规定了抢劫罪,所以对该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反之亦然当推断者不愿将溺婴行为认定为有意杀人罪时,他就能够进行如下推理该行为属于溺婴行为,我们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溺婴罪,所以对该行为不得定罪处刑或许读者以为本文在随心所欲地任意编造其实不然,事实上随处可见这种颠倒大小前提的现象例如,有人认为,单位盗窃电能时,对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盗窃罪论处;其推断方法仍旧是该行为属于单位盗窃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但《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故该行为无罪明显,假如依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归纳所谓单位的盗窃行为,必定会认为其中的自然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再如,有人将勒索财物(或抢劫)的案例归纳为恐吓取财”,然后以我们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恐吓取财罪为由,建议增设恐吓取财罪其实我们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与国外以及旧中国的恐吓取财罪的内涵与外延相同由此看来当人们离开法定的构成要件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造成的混乱是相当严峻的只有在构成要件指导下归纳、认定案件事实,才能避开这种混乱局面
二、不能事先依据其他法律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然后否认案件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应在考虑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前提下,精确认定案件事实《刑法》具有补充性,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所以,在很多状况下,假如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便仅按《刑法》处理,不再按其他违法行为处理但事实上,这种情形仅限于《开IJ法》的惩处可以实现其他法律目的的场合例如,刑法的目的与《治安管理惩罚法》的目的相全都,所以对于构成3巳罪的行为不再按《治安管理惩罚法》惩罚但是,《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并不一概处于择一适用的关系中;相反,对于同一行为,可以同时适用《刑法》与其他法律例如,对于走私、偷税等行为,完全可能先依据《海关法》、《税法》处理,然后再依据《刑法》认定为犯罪由于既然一个行为既触犯了《海关法》或《税法》,又触犯了《刑法》而《刑法》与《海关法》、《税法》的性质不同、目的不同,当然对该行为应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理所以,法官不应事先将某种案例事实涵摄在其他法律之下再以此为由否认《刑法》的适用然而,在争辩案件时,常常听到或者看到这样的说法这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侵占罪明显,这种说法是先按民法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将案件事实定性为不当得利,然后据此否定行为构成侵占罪事实上,《刑法》设立侵占罪,就是要将部分不当得利行为以侵占罪论处因此,即使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构成要件就应以侵占罪论处;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将所侵占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假如认为,只要某种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就不得再适用《刑法》,《刑法》必定成为一纸空文例如,遇到抢劫、杀人等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民法理论也常常将杀人案件作为侵权案例争辩但是,法官绝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抢劫、杀人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抢劫罪与有意杀人罪其实,抢劫行为、杀人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再如,遇到抽逃巨额出资的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可是,法官依旧不能以此为由,否认该案件成立《刑法》上的抽逃出资罪由于抽逃巨额出资的行为,既是《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所以,以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为由否认其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妥当
三、不能固定案件事实的性质,而应擅长依据可能适用的刑法法律规范反复归纳和重新整理案件事实一个案件事实,总是涉及很多事项一般来说,同一事项在刑法中往往得到相同的认定例如,在刑法中,伪造的国库券常常被认定为伪造的有价证券但是,由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需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又由于成文刑法不行避开存在局限性,因而在不少状况下,同一事项在不同案件中的性质并不相同、所以,法官不能事先固定某一事项的性质,更不能固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依据可能适用的刑法法律规范的含义反复归纳与重新整理由于案件事实具有不同的侧面,人们从不同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结论当对某案件事实需要适用A法条时,法官应看到案件事实符合A法条的侧面;当该案件事实需要适用B法条时,法官应看到案件事实符合B法条的侧面例如,当A将伪造的国库券冒充真实的国库券,出售给不知情的B时,应认定为有价证券诈骗罪由于国库券属于我国发行的有价证券那么,当C将伪造的国库券出售给知情的D时,由于D知情,而非受骗者,C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因而不行能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这种行为仍旧构成犯罪,由于既然出售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都成立犯罪,出售伪造的我国有价证券更应以犯罪论处明显对于向知情者出售伪造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应认定为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人们可能难以接受这样的观点,由于《刑法》第227条所规定的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并不包括伪造的有价证券,或者说有价证券与有价票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可是,在刑法中,有价证券与有价票证的区分是相对的就伪造和使用伪造的我国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而言,其中的有价证券不包括有价票证旦就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而言,其中的有价票证完全应包括有价证券这是由于在刑法上,依据当然解释的原理,虽然有价票证不能被评价为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缺乏有价证券的特征)但被评价为有价票证换言2有价证券除具备有价票证的特征外,还具备有价票证并不具备的其他特征既然有价证券并非缺少有价票证的特征,而且多于有价票证的特征,当然可以将有价证券评价为有价票证法官面临行为人倒卖伪造的我国有价证券的案件时,首先要选择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当选择了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法津规定作为大前提时,就需要推断行为人所倒卖的伪造的我国有价证券是否符合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特征,而不能简洁地以有价证券与有价票证是两个不同概念”为由,得出“伪造的我国有价证券不属于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结论;由于有价证券必定符合有价票证的特征,所以,应依据大前提与客观事实,得出“倒卖伪造的有价证券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结论换言之,作为案件事实的伪造的国库券,在《刑法》第197条的大前提下属于伪造的我国发行的有价证券,在《刑法》第227条的大前提下则属于伪造的有价票证再如,《刑法》第266条要求诈骗数额较大依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刑法》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也要求数额较大,依据司法解释,保险诈骗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于是消失了这样的问题对于被告人田主观上仅想骗取8000元、事实上也只骗取8000元的保险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或许有人认为,既然甲的行为性质是保险诈骗,但又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就只能宣告无罪本文不赞成这样的观点虽然将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时,甲的行为不符合这一大前提但是,《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与《刑法》关于一般诈骗罪的规定,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因此,保险诈骗罪以一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假如将一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就可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一般诈骗行为,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一般诈骗罪
四、不能关注案件的边缘事实,而应注意案件的核心事实一个案件由诸多事实构成,其中,有的事实与可能适用的刑法法律规范没有关系(即本文所称的边缘事实);有的事实则直接关系到行为是否符合可能适用的刑法法律规范(即本文所称的核心事实)明显,法官应关注的是案件的核心事实,而不是边缘事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的简单性,很多法官、检察官不能抓住案件的核心事实,导致认定犯罪不精确事实上,只要时时刻刻以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为指导,就能快速归纳出案件的核心事实例如,某国有公司总经理钱某因严峻失职被上级主管部门开除(不再属于我国工作人员)钱某极为不满,在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更换时,钱某向公安机关声称丢失了公司的公章与财务章,要求重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钱某重刻了公章与财务章,并到开户银行将公司的资金转入自己能掌握的账户,将一部分款项分给其他几位被开除人员办案人员之所以认为本案难以处理,是由于主要考虑了两个事实其一,钱某以前是公司总经理,其犯罪行为采用了以前的职务便利;其二,钱某将部分款项分给了其他人员,好像不同于一般财产犯罪其实,这两点事实不是本案的核心事实钱某犯罪时已不具有我国工作人员身份,他实行哄骗手段,使银行工作人员产生了熟悉错误从而将公司资产处分给钱共,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钱某将部分资金分给他人,是对其犯罪所得赃物的处理,丝毫不影响其诈骗行为的性质在区分此罪与彼罪时,法官也应注意案件的核心事实例如,盗窃与诈骗的关键区分在于前者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取得财物,后者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取得财物换言之,被害人是否基于熟悉错误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审理这类案件事实时,法官必需确定被害人是否基于熟悉错误处分财产例如,A在X的宝石店装出要购买戒指的模样使X拿出戒指,又装作试戴戒指,在X接受其他顾客时,A乘机逃走X拿出戒指交给A并不是将戒指处分给A即使在A试戴戒指时,戒指也由X占有,X接待其他顾客时只是导致其对戒指的占有弛缓既然X没有基于熟悉错误处分戒指,就只能认定A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以行为是否具有隐秘性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这其实只是考虑了案件的边缘事实,因而导致对案件定性不准
五、不能仅考虑案件事实的前因后果关系,还应注意考察案件事实的实质《刑法》规定各种详细的犯罪是为了爰护特定的法益,同样,各种行为是由于侵害了特定的法益才成立犯罪案件事实之所以能够与《刑法》法律规范取得全都,是由于存在一个第三者,即存在与当为之间的调和者事物的本质从法律意义上说‘事物的本质’这一概念并不指派别之间争辩的问题,而是指限制立法者任意颁布法律、解释法律的界限诉诸事物的本质,就是转向一种与人的愿望无关的秩序,而且,意味着保证活生生的正义精神对法律字句的成功因此,’事物的本质’同样断言了自身的权利,是我们不得不予以敬重的东西事物本质’是一种观点,在该观点中存在与当为相互遭受,它是现实与价值相互联系(‘对应’)的方法论上所在因此,从事实推论至法律规范,或者从法律规范推论至事实,始终是一种有关‘事物本质’的推论例如,之所以认为将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与毁坏他人财物相对应,是由于《刑法》规定有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在于爱护他人财产,爱护的方式是禁止毁坏他人财物,而将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的行为本质,是毁坏了他人财产假如不是从这一“事物本质”动身毁坏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与将他人戒指扔入大海的行为,是难以相互对应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注意的是案件事实的前因后果关系,而不是案件事实的本质,因而导致定性失当例如,行为人甲捡到乙的信用卡后,持信用卡到特约商户购物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其次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是,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的观点,只是考虑了案件事实的前因后果关系,而没有考虑案件事实的本质首先,虽然甲对信用卡本身实施了侵占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甲对信用卡所记载的财产也实施了侵占行为换言之,信用卡本身不同于金钱,也不同于不记名、不挂失的定额支票,捡拾了信用卡并不等同于捡拾了信用卡记载的现金由于假如甲捡拾信用卡后并不使用,就不行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所以,侵占信用卡并不等同于侵占信用卡记载的财物既然如此,就不能仅以行为人侵占了信用卡为由,认定为侵占罪其次,虽然侵占信用卡的行为在前,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在后,但不能认为侵害法益的行为主要是侵占行为换言之,对法益侵害起打算性作用的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是捡拾信用卡的行为,由于后者并不能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既然如此,就应依据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确定案件性质甲捡拾他人信用卡后购物、消费,完全具备诈骗罪的构成,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六、对案件事实不能重复评价,但又必需全面评价由于一罪与数罪的处理结局不同,假如对一个案件重复评价,使一个事实成为几个犯罪的事实依据,必定导致一罪变为数罪所以,对案件事实不能重复评价例如,甲为了劫取己的财物,有意将乙杀害后,马上取定已随身携带的财物有的法院将甲的行为认定为有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明显是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重复评价,即杀人这一事实,既被评价为有意杀人罪的杀人行为,同时又被评价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