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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O第二条地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O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姿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全部以货币出资第六条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元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的姓名、住所第八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股东姓名毋斤身份证号码第五章公司类型第九条公司类型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了和出资时间股东出资额为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元人民币\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A)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七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风险提示: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八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九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30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六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一章公司的营业期限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执照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三十三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十三章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立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股东签字年月日联系我们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决策的产生与执行的要求不同,运行的机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规定适应公司的行业特点、执行机制时,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就会减少反之,随意翻抄其他公司范本,从而导致公司章程不适用公司实际需求在发生特定,或情况复杂的案件时,无法及时解决,最终导致公司业务停滞,影响公司管理等诸多问题出现公司章程注意事项专业性较强,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先在线免费咨询一下律师:或直接交由专业的律师为您起草/审核《公司章程》,为您的公司章程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