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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属学校和幼儿园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领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成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小组(见附件),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XX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内部审计按工作需要可抽调教育系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人员,也可邀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审人员参与,具体开展内审工作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七条市教育局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集中培训、以审代训、业务交流、论文研讨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予积极配合,依法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管理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教育局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2—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协助相关职能科室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八)完成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和结果运用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市教育局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十五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应加强与市教育局各科室、各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教育系统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违纪违规情形,一旦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教育系统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市教育局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月起施行附件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小组人员名单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