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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综合档案室管理细则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省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为加强我院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院的档案,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维护本院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在本院内建立档案管理网络,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本院档案工作由综合档案室具体负责,按集中统一管理原则,负责管理全院各类档案,各科室设兼职档案员第五条本院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综合档案室负责对兼职档案员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与考核等第七条档案干部应相对稳定,以利熟悉业务,在职称及福利上享受与科技管理人员同等待遇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八条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贯彻执行单位档案工作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起草、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标准,并搞好实施的督促、检查和考核第十条要争取将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目标责任制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及计划管理、科技管理等有关程序第十一条定期接收文书、医疗、设备、基建、财务等档案,并对其进行分类、编目,提供借阅服务第十二条负责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根据档案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编研工作第十三条定期进行档案的鉴定、统计和保管,做好档案的收集工作,力求做到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均达到100%o第十四条改善和更新档案保存设施和技术装备,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加快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的进程第十五条建立和修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第四章责任与权限第十六条对接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负责,对档案工作为医务建设各环节的质量负责第十七条对档案的安全保管负责,对档案的鉴定与销毁负责第十八条对档案的统计、保密与开放负责,对档案的开放利用负责第十九条有权检查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档案管理制度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条有权指导、监督、检查有关科、室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有权召集有关科、室传达上级精神、组织学习、安排部署工作第二十二条有权参加设备开箱验收、基建工程验收、科研成果鉴定以及有关工作活动,发现档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在向外单位的提供利用中,有权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档案保护费、服务费第五章档案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本院实行科室预立卷制度,凡本院的各类档案,由各科室兼职档案员负责积累、收集、整理、立卷,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第二十五条制定档案分类方案我院文书档案采用“年度…问题法〃分类;基建档案采用〃年度…基建项目法〃分类;设备仪器档案采用〃年度…设备法〃分类;会计档案采用〃类别…年度法〃分类;声像档案采用“问题…年度法〃分类,荣誉实物采用〃类别…年度法〃分类第二十六条综合档案室建立有关档案保密、借阅、鉴定、统计和保管等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积极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本院各项工作服务。